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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8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农机化总站〔2022〕47号

  各有关单位: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农业机械产品的排放标准将由目前的国三升级为国四,涉及生产、销售、使用等全产业链和供应链。为稳妥有序推进此项工作,我站围绕相关农机产品试验鉴定信息变更、确认,组织开展了大量调查摸底、专家论证和意见征求等工作,明确了具体工作办法。经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意,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以及相关产品农机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大纲要求,统筹考虑依法依规严格要求、方便企业、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参照2016年国二升级国三的经验和方法,按照“企业依规自主变更+产品关键参数确认+机构加强监督抽查”的方法,对排放升级后符合相关变化要求的农机产品开展信息变更、确认等。

  二、产品范围

  此次信息变更、确认工作的产品范围为所有升级国四排放标准的农机鉴定获证产品。经专家技术研判,农用柴油机、轮式和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等3种产品有部分参数变化超出相关农机鉴定大纲变更规定范围,其他农机产品参数变化基本符合鉴定大纲变更要求。对于农用柴油机、轮式和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3种产品,满足相关结构和特征参数变化要求(见附件1、2、3)的,企业可自主变更;附件 1、2、3中列举产品未涉及的参数以及其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的变更(产品型号除外),仍按照现行相应农机鉴定大纲要求执行。信息变更要求如有变化,以另行通知为准。

  三、工作程序

  配套柴油机升级国四的农机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变化符合上述要求的(以现有证书信息为准),由生产企业统一按照原产品型号后添加“(G4)”(电子格式为英文半角括号,中间无空格)的规则对国四产品进行命名(举例:国三的1604型轮式拖拉机变更国四后型号名称为1604(G4)型轮式拖拉机),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环保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国四农业机械参数自主变更表(附件4),报送原发证农机鉴定机构。发证机构对提供的环保证明文件及参数自主变更表进行审核确认,开展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符合要求的,将确认信息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并在平台证书详情中对应产品型号栏变更国四产品型号(举例:现:1604(G4)(原:1604))。

  由于升级国四而发生产品型号变化的农用柴油机获证产品,获证企业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方式与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程序相同。

  四、有关要求

  一是关于时间节点。严格落实国家环保要求。从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原国三农机获证产品证书有效期6个月前,开展国四产品鉴定信息变更、确认工作。2022年12月1日前,鉴定信息变更确认后的国四产品与原国三产品共同使用一个证书。2022年12月1日起,原鉴定合格的国三产品不得将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二是关于国四产品新申请鉴定。2022年7月1 日起,各鉴定机构不再受理国三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及相关变更申请。对不满足信息变更确认条件或超出鉴定证书变更时效要求的国四产品,新申请农机鉴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鉴定大纲开展鉴定工作。

  三是关于监督抽查。由原发证机构对申请信息变更、确认的产品进行抽查,考虑到新冠疫情影响,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线上以及要求生产企业视频材料说明等形式开展,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四是关于其他变更。涉及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的农业机械认证获证产品信息变更,参照此通知由认证机构另行发布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2022年6月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TZL0/TJSNJGZBTXXGKZL152069/ZHYW152110/202211/t20221128_6044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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