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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贵州省荔波县甲良镇小水涯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新立登记的函

发布时间:2022-09-24 来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关于准予贵州省荔波县甲良镇小水涯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新立登记的函贵州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提交的《贵州省荔波县甲良镇小水涯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收悉。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19〕3号)及《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的规定,经审查,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一、批准新立登记的主要内容1、矿山名称:贵州省荔波县甲良镇小水涯饰面用灰岩矿2、采矿权人:贵州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4、开采矿种:饰面用灰岩5、生产规模:50万吨/年6、开采方式:露天开采7、矿区面积:0.0912平方公里8、开采标高:+910米至+820米9、有效期:2022年9月至2027年9月10、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详见采矿许可证副本。二、相关要求1、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与我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履行各项义务,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实施要件后,方可进行开采作业,不得擅自开采。2、你公司应坚守生态底线,在生产建设中,要按规定同步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3、你公司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4、本通知不具有采矿许可证的法律效力,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要及时将相关资料送达县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在醒目地段完成登记项目名称、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含开采深度)和采矿许可证期限等信息的标识工作。5、你公司须凭2022年度采矿权使用费(占用费)缴纳票据到我局领取采矿许可证,并从2023年起,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度采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如不按期缴纳相关费用,造成的后果由你公司自负。6、你公司要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开展矿区范围及采矿影响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采矿过程中同步实施矿区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在发现矿区范围及采矿影响范围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立即停止采矿活动,并报告属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鼓励提前防范采矿引发地质灾害,对即将开采区域群众“先搬后采”。该矿山的日常监管由荔波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附件:1.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采矿权) 2.矿业权价款缴库通知书黔南州自然资源局2022年9月 日 附件1: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采矿权)序号费源名称内容备注1收费项目类型采矿权使用费2采矿权人名称贵州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采矿权名称贵州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变更前采矿权人名称/仅转让变更填写5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县、区)贵州省荔波县6有效期起始2022年9月7有效期截止2032年9月8每年缴费金额(元) (共10年)5009缴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10证载面积(平方千米)0.091211滞纳金0‰/每日2‰12发证机关黔南州自然资源局13征收机关荔波县税务部门 附件2:矿业权价款缴库通知书贵州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请你单位按如下确定的事项完成矿业权价款缴款事宜:一、基本信息 (一)缴款单位名称:贵州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缴款单位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甲良镇益觉村水涯组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BPU4637H (四)单位法人:蔡爱华 ;身份证号码:350582196703065062 (五)缴款人(自然人):蔡爱华;身份证号码:350582196703065062;联系电话: 15885576614二、缴纳项目:矿业权出让收益三、缴纳矿山:贵州省荔波县甲良镇小水涯饰面用灰岩矿四、所属期起止:2022年08月30日 至 2023年08月30日.五、缴纳总额:420.0万元。六、征收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荔波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七、缴纳方式:分期缴纳 首 期:应缴金额:100.0万元,缴纳时间2022年08月30日前。 第一期:应缴金额:320.0万元,缴纳时间2023年08月30日前。 说明:1.除首期外,未按规定时限缴纳出让价款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提请代征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2.资金占用费。除首期外,分期缴纳其它期次价款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提请代征主管税务机关代征。3.此通知一式二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缴费单位各留存一份。4.本通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5.请缴款单位持本通知到代征税务机关办理缴款事宜。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tfwj3/202209/t20220924_76556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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