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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4 来源: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今年6月,自然资源厅出台《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政策措施(第一批)》,切实服务支撑经济稳增长。通过及时跟踪评估,第一批10条政策措施已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服务保障了各地项目建设,但部分项目落地仍在存在一定困难,主要集中在规划和计划指标、占补平衡指标、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用地审批等方面。

  为此,自然资源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按照省委工作会议“要着眼经济运行强支撑保供应,采取超常举措做好要素保障”等部署要求,结合落实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深入开展政策研究,针对各地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障建设项目落地的13条阶段性政策措施,精准高效服务保障各地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有力支撑稳住全省经济大盘。

  二、出台目的

  紧紧围绕稳住经济大盘,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不遗余力、不留余地,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切实提高自然资源政策措施“含金量”,着力提升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精准度”,有效解决当前重大项目用地等要素保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推动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高效服务各地拼经济搞建设,助力全省稳住经济大盘。

  三、重要举措

  《通知》全文共13条政策措施,内容既着眼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又针对性回应基层最现实、最迫切需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举措。

  (一)统筹耕地保护与发展保障。拓宽补充耕地来源途径,推动符合条件的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大力推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对重点建设项目,允许市(州)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借支省级库存耕地指标。

  1.在拓宽补充耕地来源途径方面。当前,一些地区后备资源特别是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已经十分匮乏。为进一步扩展补充耕地来源,《通知》提出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符合条件的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并加快土地整理、垦造水田等项目实施。其中,“二调”不是耕地的,“三调”和项目立项之前也不是耕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2.在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方面。结合各市(州)库存耕地指标情况和年均建设用地使用耕地情况分析,部分市(州)补充耕地指标存在区域性和结构性问题。考虑到当前用地集中的特殊实际,为做好重大建设用地保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厅在自然资源部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省级、市级补充耕地统筹调控,允许各市(州)在本市(州)范围内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向省厅借支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为落实好该条政策,自然资源厅将尽快对借支省级补充耕地指标的手续办理等相关事宜予以明确。

  3.在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面。“三调”结果显示,部分地方存在永久基本农田在县域范围内补划潜力不足,以及城市周边补划潜力有限。为统筹解决补划难题、推动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落地,《通知》提出,支持各地积极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进一步扩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范围,允许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补划任务。同时,允许各地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在项目区内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对难以在项目区补足的,可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任务。

  (二)加强规划和计划指标支持。允许地方以附图承诺纳入在编国土空间规划的方式申请用地,适当增加2022年规划指标预支规模;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单独选址项目规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应保尽保。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加大计划指标支持力度,2022年统筹安排2万亩计划指标用于借支。

  1.在规划支持方面。针对地方用地报批缺少规划依据的问题,《通知》提出,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和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可以通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或编制规划指标落实方案、选址方案等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解决建设项目规划依据问题。针对地方反映规划指标不足的问题,《通知》提出,继续实施预支规划指标“增存挂钩”机制,在加大预支规划指标规模的同时,各阶段核减的城乡批次规划指标由全省统筹调剂,用于支持今年急需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重大产业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项目以及奖励处置存量土地工作较好的市县。针对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用地报批困难的问题,《通知》解决了符合《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的10类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用地预审和选址、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资料要件和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同时简化了不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但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6种国家重大项目情形的用地预审和选址的资料要件。

  2.在计划指标支持方面。为切实发挥土地要素对经济稳增长的作用,不断提高服务保障的精准度,持续提升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能力,《通知》坚持分类保障原则,进一步明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规则,计划指标配置与存量盘活挂钩,持续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对未纳入重点保障项目用地所需计划指标,以市(州)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配置计划指标;同时,为统筹做好各地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工作,实行计划指标借支制度和全省统筹调剂制度。(1)实行借支制度。结合盘活存量土地需要一定时间的实际,根据部计划管理规定,允许借支计划指标不足的市(州)可向自然资源厅申请借支一次计划指标。借支指标的市(州)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需排在全省前2/3,并于2022年11月1日前归还。对未按期归还借支指标的市(州)将暂停本年度该市(州)以成片开发方式实施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报件受理并在次年加倍扣回。(2)实行全省统筹调剂制度。为更加精准保障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加大省级指标统筹力度,2022年11月1日起,核算全省可用计划指标节余数量,实施全省统筹(脱贫攻坚专项指标以及乡村振兴先进县等奖励指标除外),自然资源厅将视项目重要程度、申请使用省级统筹计划指标时间先后、组卷报批时间先后、“增存挂钩”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使用。

  (三)推进土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支持各地结合城市更新、“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业企业提质增效)、产业结构升级等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标准地”供应拓展到全部工业用地、由工业用地拓展到其他产业用地;支持煤矿优质产能释放,明确砂石土资源综合利用的四类情形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1.在提升节约用地水平方面。为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从节地评价、低效用地再开发、“标准地”供应3方面提出政策措施:(1)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明确超标准、无标准项目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开展建设用地节地评价。对于已通过节地评价论证的项目,在用地预审或报批阶段,项目用地规模调增比例未超过10%的,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对于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有关间距规定的,应按有关要求开展节地评价论证。(2)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明确各地可继续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要求各地按照低效工业用地清理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制定低效工业用地标准,创新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探索工作经验形成示范引领,着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3)推行“标准地”供应。进一步明确开展区域评估、健全指标体系、规范合同管理等“标准地”供应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由省级及以上园区拓展到全部工业用地,由工业用地拓展到其他产业用地。

  2.在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方面。为进一步优化矿业权登记流程,更好地服务矿业权人,《通知》提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到期后可不再申报延续,新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不再设置预留期,有效期直至企业备齐采矿权新立资料,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改变过去矿业权人在预留期内持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采矿许可证,该矿区范围不予预留的有关要求,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同时,《通知》在对《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综合施策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供应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17号)实施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不设采矿权,不办理出让登记,项目自用部分外剩余的砂石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后依法依规组织处置,在不新增矿山的前提下,拓宽砂石土资源供应渠道,充分释放产能,将持续缓解砂石土资源区域性,以及短期内供需失衡导致的砂石土供应紧缺、价格波动,为我省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砂石土资源保障。

  (四)创新生态保护与修复。鼓励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地、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

  该政策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主要对照《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法律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的治理面积从事相关的产业开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中“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等关于生态产业用地的有关支持政策,提出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可利用较少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路径,同时明确产权激励措施,保障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既提升社会资本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也能为生态产业用地提供一定的支持。

  (五)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深化重大项目“交地即交证”改革,实行土地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开展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分幢(分层)登记业务;落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优惠政策;制定实施用地审查容缺材料正负面清单;对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调查评估评审备案优先审查。其中,(1)“交地即交证”改革,用地企业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时,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咨询和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完善相关登记资料并做好预审核。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该举措可以有效缩减企业等待办证的时间,加快企业开发建设速度。(2)规范开展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分幢(分层)登记业务,对符合利用、规划等条件的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技术规程,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对其进行不动产登记。该举措可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提升企业融资金额,助力企业做好生产经营工作。(3)落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四、其他事项

  《通知》明确,13条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其中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下步,自然资源厅将积极督导政策落地落实,并根据国家政策出台情况,适时完善和出台新的政策举措。

  

   责任编辑:李雪蕊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zcjd2/2022/9/22/a0677e95014246239c52079217799d1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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