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征集第四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第四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集主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强素质外强能力
1.提升规范运营水平。农民合作社秉持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利益分配,使用财务、社务管理软件提高经营服务效率,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家庭农场坚持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方向,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执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一码通”赋码并有效利用,应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规范财务收支和生产销售,实现最佳规模效益。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司。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满足延伸产业链条、集聚资源要素、提高经营效益、扩大交易规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名义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出资设立、收购或者入股公司,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可重点反映农民合作社办公司部级和省级观察点发展情况。
3.主体融合发展。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统一服务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者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稳粮扩油任务
1.发展粮食规模化经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机械、科技成果应用和农业绿色发展,带动农民多种粮、种好粮。
2.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积极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学习掌握适宜模式和关键技术要领,取得玉米不减产、多收一季豆的成效。
3.开展油料作物扩种。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积极利用冬闲田复播、撂荒地整治、作物轮作倒茬等方式扩大油菜、花生及特色油料生产,提高油料作物生产规模化、专业化水平。
4.发展乡村产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参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销一体化拓展,探索三产融合发展的有效模式。在保障粮食生产前提下,积极发展稻鸭稻渔共作等绿色、生态、高效农业,促进种粮农民经营增效。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公共服务供给
1.深化社企对接合作。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各类优质企业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对接合作,共建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向农户提供农资供应、技术培训、产品营销、寄递物流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数据形成融资增信,利用农业保单实现贷款担保。
2.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周边农户和其他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公共服务。
二、案例要求
(一)每个案例要聚焦一类主题,深入详实阐述经验做法,避免泛泛而谈、面面俱到。农民合作社案例要清晰具体阐述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构成、治理结构、运营机制、盈余分配方式等。家庭农场案例要清晰具体阐述家庭成员构成及分工、常年雇工数量、生产经营特色、运营管理模式、经济产出效益等。
(二)案例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语言表达流畅,内容结构应包括主体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发展成效等内容,字数不超过3000字。每个案例须提供150字以内的摘要。可选送与案例主题密切相关的电子照片3—4张,并附以简要说明,照片格式为JPG,单张照片不小于3M。
(三)案例涉及的主体要具有良好社会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
三、报送程序
(一)组织征集。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案例选报工作,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立足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点,聚焦最具特色、最有代表性的主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案例征集。
(二)省级推荐。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案例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省份推荐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各2—3个,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同志审定后,于2022年10月28日前连同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见附件),统一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联系人:王梦颖
电话:010-59193197
电子邮箱:zyhzc@agri.gov.cn
附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
省级单位(盖章):
排序 | 农民合作社名称 | 案例标题 | 案例摘要 | 主题类型 | 省级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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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 家庭农场名称 | 案例标题 | 案例摘要 | 主题类型 | 省级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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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题类型包括:(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强素质外强能力;(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稳粮扩油任务;(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公共服务供给。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2209/t20220915_64093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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