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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集约节约用地,解决随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补偿不到位、复垦监管不力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一)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临时用地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定。

  (二)合理避让耕地。临时用地应科学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原则,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二、准确把握审批和使用要求

  (三)使用范围。严格按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批准和使用,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审批和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建设永久建筑设施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

  4.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审批权限和期限。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再下放或委托临时用地审批权。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批准使用的期限相衔接,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证书编号标注“临时”字样。

  (五)申请材料。临时用地使用人申请临时用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土地权属材料;

  6.勘测定界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依法保障相关权利人权益

  (六)规范签订合同。临时用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现状地类、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使用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使用人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其中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由使用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使用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需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七)依法开展补偿。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支付给所属土地及青苗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临时用地补偿费由使用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可参照自治区发布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相关标准。

  四、强化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八)严格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使用临时用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标准规范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包括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油气资源勘查涉及临时用地的,可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临时用地涉及采砂取土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各地(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指导临时用地使用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不得以每宗临时用地都需要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等名义,擅自提高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要求。

  (九)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由审批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在门户网站公示公告。土地复垦方案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跨地(州、市)、县(市、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可根据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分标段编制,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审批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

  各地(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具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时,对涉及临时用地的,应附土地复垦方案和审查意见,其中,油气资源勘查临时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申请面积从复垦面积中扣减,由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说明,不再要求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不涉及临时用地的,由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不使用临时用地说明。

  (十)加强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土地复垦方案批准后,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根据生产周期,可分别采取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方式。土地复垦费用按照“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使用”原则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临时用地涉及采砂取土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土地复垦费用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

  使用土地复垦费用时,临时用地使用人凭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银行专户中支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各种借口不予出具支取通知书。复垦验收合格的,结余的土地复垦费用按照《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执行。

  (十一)做好土地复垦验收。临时用地自期满之日起一年内(管护期时限可后延)完成土地复垦。按照“谁审批临时用地,谁验收”原则,土地复垦验收由审批临时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验收或验收通过后不予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复垦期限的,可由原审批临时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复垦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并不得再次延续。

  五、严格临时用地政策执行监管

  (十二)推进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应用。2022年1月1日起完成审批的临时用地有关信息均要在部统一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临时用地审批、复垦延期审批、复垦验收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成系统配号,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要定期抽查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情况,及时掌握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比例等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要将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临时用地管理有机结合,2022年以后新审批临时用地图斑合法性判定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为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越权审批临时用地、违规批准临时用地延期、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tzgg/202205/53ad4c0270304c13bece752d60bcbf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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