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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新政办发〔2019〕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和要求,深化自治区“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提升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和人员集成,全面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实现不动产登记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努力构建我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为深化自治区“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2019年底前,全区不动产登记流程精简优化到位,不动产登记数据和相关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地级市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通过共享获取,全区所有县(市、区)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不动产登记数据完善,所有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全部共享到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地级市全面实施,所有县(市、区)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二、工作任务

  (一)推动信息共享集成

  1.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各地、各部门要大力促进部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涉及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协同联动和信息集成。

  (1)2019年9月底前,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专线进行信息共享或使用本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多种方式,将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标准地名及地址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房屋交易信息、公证书信息、司法判决信息、税收信息、营业执照信息等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2)2019年底前,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专线进行信息共享或使用本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多种方式,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金融许可证信息、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死亡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等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暂时不具备实时信息共享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按月或按季批量进行数据交换。(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新疆银保监局、民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

  (3)2019年底前,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要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通过专线进行信息共享或使用本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通共享。(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人民政府)

  (4)2020年底前,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通过专线进行信息共享或使用本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2.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身份识别、人像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服务平台,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模式,推行线上统一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在线申请、网上支付、网上查询等服务,实现服务企业和群众零距离。

  (1)2019年6月底前,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及所属县(市、区)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2019年底前,全区50%以上的县(市、区)实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2020年底前,全区所有地级市实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力争90%以上的县(市、区)实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3.夯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各地要加快存量数据整合与质量提升,2019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城镇登记数据成果的完善与汇交全覆盖。积极开展地籍测绘等补充调查工作,满足优化登记流程工作需求。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各级政府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有序衔接,为及时共享相关信息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推动流程集成

  1.全力推进房屋交易、税收征缴、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信息推送、并联审批”。按照“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审核、部门并联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在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由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房屋交易、税收申报、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一次性收取并录入所需全部材料,分发至相关部门,做到分别审核、并联办理。2019年底前,全区所有县(市、区)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工作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税务局等部门)

  2.精简办事环节。

  (1)按照不动产登记优化流程要求,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将不动产登记登簿和制证环节、缴费和领证环节合并,非公证的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办理中,将公示环节与审核环节并行开展,缩短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2)积极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各地要将登记窗口延伸至银行网点,设置抵押登记便民服务窗口,申请人可在银行现场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通过网络传输至登记机构,无需再到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不见面办理”。(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

  3.精简申请材料。

  (1)自然资源部门自身产生的,或者能够通过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直接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取,不得再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竣工决算书、房屋维修基金或物业维修储备金缴纳凭证,以及交易确认书、告知单、备案等各类证明材料。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扩大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要实行清单管理,对外及时公布清单,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材料。(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税务局等部门)

  (2)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3)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从源头上查找历史遗留问题关键点,分类提出解决办法,出台指导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依规予以登记,满足企业和群众正常登记需求。(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4.优化测绘成果获取方式。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预销售等形成的测绘成果;对在登记受理环节获取的测绘成果,要同时办理信息入库。能够直接提取利用测绘成果的,不得另行要求当事人开展测绘和权籍调查。(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三)推动人员集成

  充实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强化登记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人员足额划转到位、落实到岗。切实保障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条件地区,要积极探索推进不动产登记保险制度。不能马上实现信息共享集成和流程集成的,可通过集中办公实现便民快捷。按照“一窗受理”工作要求,在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相关办理事项,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人工分发各相关部门分别办理,同一个窗口发放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四)设置乡镇不动产登记场所

  各县(市)将不动产登记延伸到乡镇一级,在乡镇设置不动产登记场所,配备专人,专职从事不动产登记,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全覆盖,提升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便捷度。2019年底前,全区80%的乡镇要实现不动产登记场所全覆盖,确保不动产登记业务正常开展;2020年底前,全区所有乡镇实现不动产登记场所100%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三、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是压缩办理时限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上来,将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间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重大问题的协调。各地要根据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压缩办理时间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二)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加强沟通协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沟通,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大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将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强化监督指导,持续推动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指导,及时汇总各地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造成群众反复跑路、前置环节多的,及时督促整改。(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广泛宣传压缩办理时间工作成效,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做好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凝聚各方共识,切实营造良好氛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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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zcfg/202206/ce472e6fc39547f3956bac6cf8ed88a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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