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
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办法》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的4种情形,以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等情形作了规定。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幅度决定的权限。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办法》强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办法》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gzdt/202207/90be20f283d642099e731344415a9a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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