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扛起“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的重大使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助力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若干措施》,并于2021年10月28日以“黔自然资发〔2021〕12 号”印发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一、若干措施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视察贵州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立足“四新”抓“四化”总体要求和“一二三四”工作思路,围绕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等新的重大使命任务,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设立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自然资源政策研究课题,研究自然资源支持政策供给,延续、优化、调整自然资源现有主要帮扶政策,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收集各地自然资源政策诉求的基础上,结合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研究制度了省自然资源厅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若干措施,确保自然资源主要帮扶政策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推进乡村振兴。
二、若干措施起草过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初,省自然资源厅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部和省直相关部门沟通衔接,根据反馈情况,初步构建起自然资源政策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的基本方向和主要考虑,2021年3月起,认真梳理已出台的重大政策文件。梳理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分级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等等。收集兄弟省份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借鉴学习山东、湖北、广西、四川等兄弟省份关于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政策措施。2020年4月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基层对自然资源支持政策诉求,到9个市(州)、29个县(市、区)、49个乡镇、56个村居开展实地调研,深入农业园区、产业基地、企业和农户开展调研,通过座谈交流、现场咨询、走访了解,问计于基层、问需于基层,收集第一手资料,收集基层的政策诉求,共计收到基层反映问题277条,分析评估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措施起草阶段。省自然资源厅对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对自然资源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分析收集到的政策诉求,根据乡村振兴对自然资源政策支持保障的新要求,重点围绕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土地资源要素支撑、耕地资源保护利用、盘活农村资源资产等,于2021年9月,研究制定了助力我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10个方面支持举措。先后两次征求各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厅等省直部门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10月经省自然资源厅党委会议审议印发,有效期至2025年,国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强化10个方面工作,提出25条具体支持措施。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障。1.加快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预留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重点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进一步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和配套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并统筹考虑后续扶持配套产业用地合理需求。2.加快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并落实到具体图斑。规划编制要合理划定村庄建设范围和宅基地建设范围,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保障零星分散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空间2021年底前,完成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村庄规划编制;2022年底前,完成省领导联系乡村振兴县(市、区)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2023年底前,完成全部县(市、区)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3.加强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管理。经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经科学论证后严格依程序报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由市、县统筹为每个乡镇遴选配备1名规划师,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兼任规划联络员和监督员。
(二)强化土地资源要素支撑。1.统筹保障脱贫县新增建设用地。统筹66个脱贫县每年6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其它县(市、区)处置存量土地核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需求。2.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增量安排与存量消化挂钩机制,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收或征收后无实际项目的,市、县可申请撤销原批准文件,释放建设用地规模,在新编国土空间规划中重新布局,重大项目用地安排、产业规划布局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协同实施闲置低效旅游项目盘活攻坚行动,有效盘活闲置低效旅游项目土地资源资产,支持创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区)。3.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支持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作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4.保障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省级以上重点重大旅游产业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安排,未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重大项目清单的旅游产业、乡村旅游以及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计划由市县统筹保障,在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鼓励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等农用地发展景观农业、休闲渔业等业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发展休闲农(牧、渔)园、森林康养、生态体验、特色动植物观赏等业态,对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5.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一户一宅”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村民住宅建设合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据实核销。新建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宅基地审批实行“一窗”受理、多部门联审联办,村级公示5天,实地选址、现场放线、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6.指导用好建设用地报批政策。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66个脱贫县的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厅办理用地预审,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不突破预留5%机动指标的零星分散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按权限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强化耕地资源保护利用。1.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2.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引入社会资本统筹实施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开发等项目,所产生的耕地经核定后可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富余的新增耕地指标可在省域内调剂,产粮大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新增耕地指标可优先安排流转。
(四)强化增减挂钩政策运用。1.统筹增减挂钩计划安排和节余指标使用,各地合理确定实施规模,由市、县政府按程序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安排,指标下达后不得擅自扩大规模,经营性用地(房地产开发类用地)应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业用地一般不安排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2.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展增减挂钩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未经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指标优先满足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用地后,方可作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收益及时返还项目区农村,足额支付农民安置补偿资金。在做好农民安置补偿前提下,及时拆旧复垦,按时验收备案。3.统筹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区域调剂。加快原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项目实施,及时验收并完成年度备案,加快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复垦验收,产生的节余指标不足部分,允许使用其它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冲抵,支持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所得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4.调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调剂资金结算方式。调剂资金的基准价格部分,由指标调剂双方直接办理资金支付,指标调出方应将增减挂钩收益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用于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调剂资金的增收部分,由指标调入方财政部门将资金上缴省级财政,省财政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还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补办经营性用地手续、满足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需求的,所产生的增收资金,按照上述标准和渠道进行收取。
(五)强化农村资源资产盘活。1.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按不同历史阶段和取得宅基地时间,相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地草坡确权登记成果移交,拓展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云平台功能,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统一登记,协调指导息烽、湄潭、金沙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协同推进林地“三权分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协同推进息烽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2.支持农村闲置低效房地资源盘活利用。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兼顾传统村落保护与适度开发利用的前提下,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拆旧建新,用于发展精品民宿、共享农庄、康体养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乡村旅游。
3.拓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新路径,鼓励有序开展县域乡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厂矿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等土地综合整治,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所在行政村产业发展和村庄建设需求,支持入市需求集中、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脱贫县先行稳妥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净地”入市提供条件。
(六)强化农村生态保护修复。1.加快推进生态保护修复。优先安排脱贫地区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允许符合条件情况下,利用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复垦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2.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国家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统筹推进低效林草地和园地整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现有耕地提质改造等农用地综合整治,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鼓励探索土地置换调整方式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腾退的农村建设用地优先用于项目所在村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办农业企业。
(七)强化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建立健全“点面双控”防范机制,地质灾害项目、资金安排上向脱贫地区倾斜;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优先安排脱贫困群众,持续实行“厅级干部包片、处级干部包县”督导工作机制,加强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全覆盖开展避险演练,严格应急值守。
(八)强化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惠民。1.加强地质调查和成果应用。优先在脱贫地区安排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清洁能源和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支持利用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发展科普、探险等地学旅游产业,在毕节试验区开展优势矿产资源大普查,持续指导各地深化耕地地球化学调查评价成果应用,利用富硒、富锗特色耕地资源,发展富硒、富锗特色农产品,助推“黔货出山”。2.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助力乡村振兴。支持脱贫地区开展页岩气清洁能源和优势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整优化砂石土矿山布局,将砂石土矿山指标分解到各市(州)统筹,合理确定乡镇开采砂石土矿山数量,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探索完善矿区群众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村集体及村民以土地使用权、资金、资产、劳动、技能等多种形式入股矿产资源开发。
(九)强化数字乡村建设支持。推进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建设,加强遥感影像统筹,开展多尺度、多时相、多类型遥感影像统一获取与生产,免费提供现有遥感影像、数字地形图、专题地图等地理信息成果,推进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开发利用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等自然资源数据共享应用,涉密成果按有关管理规定提供使用。
(十)强化乡村振兴定点帮扶。继续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认真履行“一宣六帮”工作职责,用好驻村工作“八法”,严格按“四个不摘”工作要求,主动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加强动态监测帮扶,积极落实自然资源行业扶贫政策举措。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助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jd/202201/t20220121_72374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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