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为规范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黔自然资规〔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地灾防治、古生物化石等领域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一些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设定了较大的幅度。特别是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对非法占地规定每平方米罚款100元至1000元,幅度很大,社会关注度高,执法实践中如何量罚存在较大裁量空间。2021年10月,省自然资源厅成立专班,起草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初稿起草后,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邀请部分市、县执法人员座谈征求意见;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邀请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进行审查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充分吸纳各方意见进行修改,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制定原则
(一)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实施办法》采用了“正文+基准”的基本体例,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起草;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测绘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裁量规则、裁量基准等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设定新的处罚事项,没有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
(二)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裁量规则、裁量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案件调查报告应对处罚种类、幅度说明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加强对裁量实施的监督管理,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三)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突出保护耕地,尤其是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较重的处罚。同时,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尽量细化标准,尽量压缩处罚裁量权行使空间,减少处罚随意性。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保障监督、附则五个部分,附件为《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主要规定了裁量权含义、行使裁量权的原则、裁量权实施机构等。《裁量规则》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裁量程序》要求在案件调查中应收集行使裁量权的依据,在调查报告中应体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和理由,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举行听证。《保障监督》包括法制机构对执法机构裁量情况的审核,上级对下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违反裁量权规定时的纠正措施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附件《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中,具体规定了78种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情节、处罚标准,开展行政处罚时应按照相应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和具体情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二)几种主要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1.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裁量基准》规定,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除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处罚外,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7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关于非法占地可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裁量基准》突出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规定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平方米可并处100元罚款;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可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每平方米可并处300元至600元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可并处600元至1000元罚款。
3.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的,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4.对无证采矿的处罚。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和人民生命安全,《裁量基准》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根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等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5.对越界采矿的处罚。为严厉打击越界采矿,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裁量基准》按照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规定了不同的罚款标准。其中,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jd/202208/t20220815_76091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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