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征地前期工作部分报件的通知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征地前期工作部分报件的
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执行好两部新法关于建设用地征地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有效降低涉法涉诉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中征地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公告及听证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三)关于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二、征地前期工作相关环节时间逻辑关系要求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于公告之日起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落款日期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满十个工作日且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完成之后。
(三)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意见落款日期应在同级政府用地请示落款日期当日或之前,同时均应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落款日期三十日之后。
(四)如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建设用地报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请示落款日期应当在听证会举行日期之后。听证告知书落款日期应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落款日期之后,在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意见落款日期五个工作日之前。听证送达回证签收日期应为听证告知书落款日期当日或之后。
三、征地前期工作部分报件有关内容提示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1.征收土地预公告为标准标题,不得使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通告”等名称。
2.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3.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单位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1.“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得与“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通告”等名称混用。
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具体为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以及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不得随意增减。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表述规范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包括非法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征地办等)提出意见”。
4.依法应组织听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示照片的要求。
1.近景照片应清晰明了,能辨认公告标题,远景照片应能看到公示栏全貌,能辨认公示地点。
2.近景、远景照片应置于同一文档,在文档上方标注为“××人民政府××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示照片”,并加盖征地实施单位公章,文档下方标注为“时间:××年×月×日,地点:××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栏,经办人:×××”。
3.照片的公示区域应包括此次拟征地范围的全部土地所有权人驻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情况。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处置方式应记载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中,如有《补偿标准和社保落实情况的报告》,也应记载。表述规范为:“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所有权人×个,土地使用权人×户×人,已与征地实施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个、土地使用权人×户×人,签订比例×%。”如签订比例未达100%,还应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和处置方式。
(四)听证有关材料。
1.《听证会公告》《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放弃听证的说明》《听证申请书》《召开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议纪要》不得出现时间逻辑错误。
2.《听证送达回证》应由2人或2人以上送达,送达时间与受送达人签字时间应当一致,受送达人签字并加盖土地所有权人公章,听证事项应与《听证告知书》上载明的事项一致。
3.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包括《听证申请书》《召开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纪要》等整套听证材料,听证员、记录员、主持人、参会申请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听证会纪要》上明确听证会结论意见;提供听证会的照片或视频。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征地前期工作的统筹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开展征地前期工作,注重用地报件的规范性、严谨性,防止因表述错误和时间逻辑关系矛盾,造成征地前期工作程序违法问题发生。省自然资源厅建立有关监督考核机制,对多次出现类似问题的用地报件不予以补件,作退件处理。
2020年11月11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征前程序部份报件的工作提示》和2021年4月1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件中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听证告知程序时间逻辑关系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自2021年9月1日起,所有用地报件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征地审批权的贵阳市、贵安新区请参照本通知执行或制定有关报批规范的要求。
附件中包括征地前期工作部分报件参考模板,请各地参考使用。
附件:1.征收土地流程图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参考模板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参考模板
4.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示张贴照片(式样)
5.听证告知书参考模板
6.听证送达回证参考模板
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11日
(联系人:张钊、彭燕辉,联系电话:0851-86822750、86828239)
抄送:厅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区、市、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fg/202201/t20220121_72373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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