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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

  一、出台背景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印发后,自然资源部相继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配套政策文件,我厅也于2020年9月印发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上述政策文件对评审备案的范围、权限等做出了新的规定。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评审备案管理,明确范围权限、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办理流程、加强监督制约,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规定了评审备案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对象、时限要求等。

  二是对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权限和责任进行了分工,确定了省本级评审工作承担单位。

  三是明确了申请评审备案的方式、申请要件和受理要求。

  四是在对现有评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评审工作程序,包括确定专家、专家审查、现场核查、会议审查和形成评审意见书。明确各环节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办理时限等,充分体现了程序规范化要求,可操作性强。

  五是规定了备案程序为先公示、再备案,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示有异议的,明确异议处理方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复函。对发现申请材料不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并予以公告。同时申请人对撤销评审备案的结果有权陈述和申辩。

  六是明确了对报告编制质量的监管方式和责任划分。《办法》明确了对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有关公职人员在评审备案过程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

  三、主要特点

  《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着力规范评审备案程序。进一步明确了评审备案工作从申请受理、储量评审、备案到成果管理等环节的方式、要件、审查重点、办理时限等内容,对工作程序进行规范。二是着力提升评审备案质量。在储量评审环节,明确审查要点和重点、审查程序等,加强专家审查把关,提高工作质量。三是着力体现便民利企。减范围,将原来由政府直接评审备案的18种情形减为4种;减要件,评审备案申报材料从11项减为3项,减少73%;减环节,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抓服务,多方式拓宽评审备案申请渠道,方便服务对象。四是着力加强监督制约。将评审备案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提高评审备案质量。通过信息公开、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惩,加强监督制约。

  总体来看,《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zcjd2/2021/12/29/14f4fc41832945fe9ac0462f96fb1b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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