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四川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下高资金使用效益。
《管理办法》明确,治理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着眼于国家和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大战略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包括专项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监管、绩效评估、综合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等。以及开展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奖补和部省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治理资金按照“公益优先、统筹集中、划分事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同时,对治理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并将各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包括对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
《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地方未及时盘活的存量资金,省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全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zcjd2/2022/4/27/b959c22ed4c84f5a960c4733c60538e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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