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印发《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和备案技术指引(试行)》
近日,省厅印发《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和备案技术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对耕地转出和流入、方案编报和审批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备案成果的主要内容、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的相关技术要求等进行进一步明确,为我省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指导。
《指引》进一步明确耕地转出范围和耕地流入范围。《指引》明确,涉及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涉及占用耕地的,以及其他改变耕地地类且符合耕地“进出平衡”政策要求的情形,须纳入“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报。未纳入方案的,不得随意转变耕地用途。鼓励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和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指引》明确,“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水土资源条件较好或平原地区与现有耕地集中连片地块通过调查评价后,要优先恢复纳入“进出平衡”。涉及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林地以及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进出平衡”。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发,以及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也可纳入“进出平衡”,但应优先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指引》同时要求,准确把握耕地转出和耕地转入的政策要求,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耕地不能转出用于耕地“进出平衡”,对借耕地“进出平衡”名义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应严格审查把关;25°以上坡地、公益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国土绿化、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城镇开发边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内恢复耕地不应纳入耕地流入范围。
责任编辑:唐丽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scywbb/2022/9/1/4a9fcdff37af49b3bae9b36ec1442f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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