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41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别:B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0〕99号
孙周勇委员:
您在陕西省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快速推动我省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化的提案》(第441号)收悉,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对您提及的涉及我厅职能范围的建议函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对于加大我省文物保护力度,推动我省文物保护工作,提高项目建设效率、降低制度性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和规划审批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切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料证实有文物埋藏的地段进行的建设工程,未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征地。
我厅于2020年3月12日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陕自然资规发〔2020〕1号),要求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引领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研究,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指导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改革创新成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77号)的要求,我厅和省文物局正在共同起草复制推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模式的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计划将空港新城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模式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全省推广。
该文件拟要求各市(区)自然资源局和文物局提高工作认识、全面复制推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模式。对已储备地块实施集中文物勘探和考古挖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时实现“净地”供应。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认真研究和制定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前置制度,扎实推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同时要求因地制宜,创新探索本地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合理确定开展文勘前置的区域和等级。对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园区等集中连片区域要认真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土地,原则上出具规划条件之前,应完成文物勘探和考古挖掘工作。对地处非文物密集区域以及单独建设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审批进度合理开展文勘工作。对通知下发前土地供应手续未办理,且正在建设未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项目,要分类妥善处理。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更加努力,为陕西省文物保护工作作出自然资源人应有的一份贡献。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1日
(联系人:杨军龙,电话:029-84333012)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543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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