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万亩千亿”闲储 置换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万亩千亿”闲储
置换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海南省“万亩千亿”闲储置换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2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万亩千亿”闲储置换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问题,优化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助推万亩存量土地盘活及千亿产值投资落地,我省决定在建立“土地超市”制度的基础上,同步实施“万亩千亿”闲储置换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万亩千亿”闲储置换行动,开展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但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土地(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与政府储备土地竞价置换工作(以下简称闲储置换),推动完成“土地超市”揭榜挂帅年度400亿元的交易任务,助推万亩存量土地盘活及千亿产值投资落地,为“产业提升年”与“基础设施推进年”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平台
依托海南省国土空间智慧化治理平台中的“土地超市”以及土地交易、“机器管规划”、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平台开展闲储置换行动。
三、工作内容和流程
(一)排查摸底和准备阶段(6月6日前)。
1.各市县采取座谈、书面等形式,全面征求本市县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关于开展闲储置换方面的意愿,确保一宗不漏,并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汇总。(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2.依托全省基准地价体系,开展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与政府储备土地初始评估工作,确定土地初始评估价值量。(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3.各市县要做好计划纳入“土地超市”平台的政府储备土地的区域评估等前期工作,为实现“拿地即开工”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土地招商推介阶段(6月7日-7月6日)。
1.“土地超市”平台上线运行,将符合供应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纳入“土地超市”平台,该平台具备实景三维展示功能,并向全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各市县组织将“土地超市”平台的土地进行公开招商,与招商项目进行配对。已经配对确定意向用地单位的土地同步开展土地出让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闲储置换洽谈阶段(7月7日-7月20日)。
在土地招商推介阶段未实施供应的土地,直接纳入闲储置换清单。市县政府与意向实施闲储置换的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洽谈,并制定闲储置换的方案,做好土地评估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闲储土地竞价置换阶段(7月21日-7月31日)。
市县政府制定公开置换的方案,将闲储置换用地协议约定限期开发的要求纳入置换公告,采取市场化竞价置换,由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参与竞买,原则上价高者得。竞价置换由各市县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闲储置换签约阶段(8月1日-8月31日)。
由竞得土地的单位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并签订海南省“闲储置换”用地协议(见附件),约定在9月1日前置换土地必须启动动工建设,12月31日前必须达到动工开发标准(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如违约则解除闲储置换协议,政府按照签订置换协议时约定的土地置换价值补偿原闲置土地使用权人。置换的土地收回后由政府纳入土地市场重新组织公开交易,土地出让收入归政府所有。(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闲储置换履约监管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市县政府要及时跟踪执行对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市县相关部门做好审批服务,及时核发相关许可证书,为项目动工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闲储置换可结合“土地超市”的储备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持续滚动实施。
四、政策保障
(一)土地政策。
1.关于闲储置换实施范围。企业方面可以参与闲储置换的土地,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已缴清土地价款,二是已落实项目资金,三是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政府方面可以参与闲储置换的是储备土地,不包括省级储备土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等。
2.关于闲储置换价值的确定。“闲储置换”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实施。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的价值参照《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琼自然资规〔2022〕2号)中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拟置换政府储备土地的价值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集体决策后确定公开竞价置换时的底价,实际置换价值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确定。
3.关于置换土地用途。“闲储置换”的土地用途,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商品住宅用地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房地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4.关于跨市县置换。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土地资源限制,无法满足置换要求前提下,“置入地”与“置出地”市县政府协商一致,可探索开展跨市县置换。“置出地”市县应支付“置入地”市县置换的土地价值。由竞得土地单位与“置入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置换协议。
5.关于“增存挂钩”政策。各市县通过“闲储置换”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额返还本市县,并可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及耕地占补指标奖励。对推动处置工作不力的市县,可暂停调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及耕地占补指标。
(二)财政政策。对市县通过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和“闲储置换”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用于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和闲置土地有偿收回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规划建设政策。对实施闲储置换的项目,在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各市县可探索通过预审查、全程代办、告知承诺、限时办结、并联审批等措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促进“拿地即开工”。对于置换后的土地建设商品住宅的,在下达年度商品住宅建设计划时予以支持,并纳入所在市县年度商品住宅建设计划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万亩千亿”闲储置换是破解闲置土地“处置难”问题,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创新改革举措。各市县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做好实施“万亩千亿”闲储置换与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改革跟踪监督和评估,为市县提供政策支撑和保障。
(二)强化指导督办。闲储置换是一项创新的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县的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堵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增进社会公众和企业的了解和支持,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要注重防范化解风险。
附件
编号:**市(县)20******号
海 南 省
“闲储置换”用地协议
(参考范本)
二〇 年 月
为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切实履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字(20 ) 号)有关要求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 号)第四十五条约定,保证土地开发利用预期目标的实现,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经甲乙双方同意,补充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签约主体
甲方: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土地竞得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地块基本情况
(一)闲置地块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使用年期: 年(首期 年,次期 年,末期 年)
(二)置换目标地块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使用年期: 年(首期 年,次期 年,末期 年)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对全市(县、自治县)域内,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但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土地(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调查认定和统筹管理,并确保置换目标地达到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净地”标准。
(二)甲方提供的“净地”应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启动动工建设所必需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但不包括省级储备土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等。
(三)甲方应根据海南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为置换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规划、建设等审批,并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
(四)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照本协议核查项目履约情况。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依约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用于置换的土地须为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不得用于置换。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乙方应按照闲储置换方案,依据“等价置换”原则实施置换。置换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启动动工建设,
年 月 日达到动工开发标准(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四)乙方如因国家或省内重大的产业政策调整以及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在约定期限内无法正常开展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有权向其申请一定期限的宽限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认。
五、违约责任
(一) 年 月 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启动动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置换协议,支付相应的土地置换价款后收回置换目标地。
(二) 年 月 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达到动工开发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置换协议,支付相应的土地置换价款后收回置换目标地。
(三)由于甲方提供的土地信息不真实、非“净地”、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约定时间动工的,动工时间应当相应延期。
(四)乙方在置换过程中,不配合做好闲置土地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 日内仍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置换协议,收回置换目标地。
(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或以股权变更方式变相转让置换目标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向属地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通报及提请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甲方还可以采取措施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企业的后续行政审批手续。
(六)乙方 年 月 日已达到动工条件,并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又由于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以 月
日起计算闲置时间,符合闲置条件的,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等规定处置。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xxgk_317/0200/0202/202206/t20220622_3216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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