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1〕1664号)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规范农房报建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海南省农民建房审批“零跑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
三、重要举措
(一)实现农民建房一次申请,同时办理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统一了全省农民建房审批流程。
(三)将农房报建图集纳入农民建房内容。
四、主要内容
《办事指南》包括范围、法律依据、受理机构等十六个方面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农房设计方案、确定房屋四址、农房验收。
申请条件。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具体要求: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农民建房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原旧房拆除或收回的,需提供旧房拆除、旧房交村集体统一管理、旧房调剂给其他村民等证明原件一份(涉及旧房处置的需提供)、现有农村住房的产权证明(已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需提供)、耕地占用税缴款完税证明(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农转用批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包括补偿到位证明及相关税费缴清凭证(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
(四)办理流程。(1)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2)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3)具体审批工作中,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和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建房村民的放样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或代办员)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6)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
五、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十三条,《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六、注意事项
(一)把握好审批时限,各审批部门要把握好审批时限,避免超时审批。
(二)把握好各审批部门的审批要点和职责,明确了农业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批要点和职责,要按职责要求审核。
七、关键词诠释
(一)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一户一宅: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即一户一宅。
八、惠民利民措施
规范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配套《海南省农民建房审批“零跑动”试点工作方案》;对申请材料和模板做了明确的要求,更加简洁和便民利民,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一)农民建房一次申请,同步审批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审批工作中明确各部门审批职责和范围。旧政策由原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宅基地,原市县住建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新政策由乡镇农业部门审核审批工作中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明确办理时限,材料清单。《办事指南》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原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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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jdhy_353/zcjd/zxjd/202111/t20211110_3090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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