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处牵头草拟了《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但随着近年来设施农业的发展,各地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面临的新情况也不断增多,原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各省在此规定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尽快贯彻落实两部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更好地指导和保障全省设施农业用地,我省亟需出台新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
二、起草过程和意见采纳情况
2020年1月我厅启动了《通知》起草工作,形成《通知》初稿后,先后征求了省农业农村厅和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3月20日-26日在厅网站进行了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共收到35条意见,其中采纳意见17条,部分采纳意见3条,不予采纳意见10条,无意见5条,并对部分采纳及不采纳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分三大点,在部文件确定的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方式的基础上,着力于“五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分为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同时按照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分别进行了界定。
二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特别明确了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因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明确了上限。
三是明确了各类用地规模上限。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分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不受用地规模限制。
四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乡镇政府负责备案。涉及国有农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与国有农场签订用地协议,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五是明确了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程序。确需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划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解 读 人:袁胜国
电话:0791-86717096
相关链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0/4/14/art_29168_1749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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