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20〕74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17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1号)以来,各地对补充耕地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在2019年全国储备补充耕地项目核查、耕地保护督察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实践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的补充耕地项目存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为更好地适应补充耕地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项目选址关
(一)项目选址的数据依据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前,做好三调初步成果的衔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前提下,充分挖掘本行政区内宜耕后备资源,合理确定项目范围。
(二)项目要符合生态建设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垦耕地,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上开垦耕地,严禁违规占用公益林等毁林开垦耕地。
(三)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民意,土地权属清晰,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严格落实项目公告制,严禁出现不公告、不投资、不建设的虚假包装项目。
(四)对于利用低效灌木林、疏林地、滩涂开垦的,必须取得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开垦的书面意见。
二、严把项目实施关
(五)项目实施必须严格依法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六)要加大补充耕地项目的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原则上,开垦为旱地的亩均建设投资不低于5000元/亩,开垦为水田的亩均建设投资不低于8000元/亩。
(七)强化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管责任,严格单元工程、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和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建设。
(八)明确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严禁串通弄虚作假。项目施工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实测基础上形成项目竣工图。
三、严把项目验收关
(九)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政府或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十)各地要按照省厅有关规定组织对补充耕地项目区内新增耕地勘测定界和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新增耕地勘测定界必须采用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进行测量,不得采用任意坐标测量,有条件的应采用JXCORS网测量,暂未纳入JXCORS网的,必须进行控制测量,避免测量结果偏移和扭向。测量结果须有矢量线面文件和带坐标的影像资料。
项目耕地质量等别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定,成果必须包含项目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等,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结果报送省厅用检核软件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方能报部备案。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按项目备案的要求组织材料,上报省厅审查。项目报备时不再受理打捆报备材料。
严格项目后期管护
(十二)项目完工后,应当签订书面后期管护协议和责任书,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落实后期管护经费,土壤培肥费(每年不低于100元/亩的标准,连续3年)要用好用足,不断提高项目耕地质量。
(十三)项目竣工验收报部备案生成指标后,严控新增耕地非农化,严防新增耕地非粮化,3年内必须种植农作物,不得种植油茶、果树、茶叶等其它木本植物。
五、严格项目监督检查
(十四)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完工后,每个项目抽取不少于30%的地块数和不少于50%的地块面积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未出具核查报告或核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对各地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抽查,特别是跨设区市统筹调剂指标的补充耕地项目,需对每个统筹调剂地块进行入库审查和实地核查,对于存在虚假造地的县(市、区),列入省级统筹跨设区市交易指标黑名单管理,同时取消该县(市、区)当年耕地保护评先资格。
(十六)在验收和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设计、测量、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中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导致重大问题和影响的,列入补充耕地项目中介机构黑名单管理,禁止其参与省域内补充耕地项目的参建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自然资源部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1/12/28/art_29167_3807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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