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1〕282 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质量监督指导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16号)和《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1〕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质量监督指导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16号)和《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1〕3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提高储量评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评审备案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依据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储量报告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提交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第七条 评审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内作出退件处理决定并告知原因;容缺受理的,补正材料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不计入办理时间)提交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退件处理。
第八条 储量报告编制单位(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应对提交的报告组织初审,由本单位技术总工或技术总负责人签署书面初审意见,否则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评审机构按照胜任、回避、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随机选取评审专家,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储量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组人员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及以上的不少于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5名专家,小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专家组长应具备相关矿产的综合知识和能力,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由全体参会专家推荐产生。
第十条评审专家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资源储量估算等内容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和管理规定的予以通过。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由评审机构予以退件。报告编制单位整改到位后,可以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受理储量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简单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储量规模为中型的或小型复杂报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特殊情况,由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评审工作时间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现场实地核查时间不计入评审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储量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机构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日内,将评审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申请人、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一般包括:评审机构有关人员、评审专家、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制人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在评审会上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事求是评价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专家组长应严格把关,按照每个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和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评审结果反馈表。
评审专家意见存在分歧的,组长应组织专家组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作出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
第十五条 评审会议主持人应全面听取评审专家意见,明确后续工作相关要求,存在重要问题及重大分歧的,应当提请评审专家组集中讨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在评审会议上提出,评审专家组应予以解答,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应予以更正;无异议的,申请人、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在评审结果反馈表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复核与审查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对于经专家组审定不予通过的报告作退件处理;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完成修改或提交补充材料,经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请评审专家组复核。
在2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相关材料修改或补充的,评审机构向申请人发送限期修改补充告知书,申请人应自告知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或补充材料提请评审专家组复核。
逾期仍未完成相关材料修改或补充的,评审机构向申请人发送终止评审告知书,评审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及时将报告修改复核情况,向评审机构集中反馈,告知专家组长。复核通过的,专家组长应在报告意见修改对照表上签字确认,形成评审意见书;报告复核未通过的,不予通过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意见书形成后,评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发现评审意见书需修改的,应送交评审专家组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审查通过的,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签发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将相关材料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储量报告,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受理其评审申请,由评审机构对储量报告编写单位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对于第二次提交申请评审的储量报告,经专家评审仍未通过的,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其评审申请,评审机构报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储量报告编制单位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函告其主管部门。第三次评审仍未通过的,报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暂停受理其在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相关业务申请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规定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
2.评审结果反馈表
3.限期修改补充告知书
4.终止评审告知书
附件1
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
送审报告名称
| |||
申报单位 | |||
编制单位 | |||
评审目的 | 评审会议 | 年月日 | |
评审意见 | |||
一、存在问题及修改意见
二、评审结论
评审专家签名:年月日 |
注:专家组长与专家组员均应填写并签名,正反面打印。
附件2评审结果反馈表
送审报告名称 | ||||||
评审后报告名称 | ||||||
申报单位 | ||||||
编制单位 | ||||||
评审目的 | 评审会议 | 年月日 | ||||
评审结果反馈意见 | ||||||
一、存在问题及修改意见
二、评审结论
| ||||||
要求完成 修改时间 | 年月日 | 专家组长 签名 | 年月日 | |||
编制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申报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注:由专家组长填写并签名,正反面打印。
附件3
关于《XXXX报告》限期修改补充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
你单位提交的《XXXX报告》,XXXX年XX月XX日,XXXX组织专家组进行了评审,评审结论为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后通过。修改意见见评审结果反馈表。
截至日前,你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未将修改或补充材料提交评审专家组复核。请按照修改意见于年月日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修改补充说明材料提交评审专家组。逾期未提交,不予通过评审。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审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XXXX报告》终止评审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
你单位提交的《XXXX报告》,XXXX年XX月XX日,XXXX组织专家组进行了评审,评审结论为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后通过。
截至目前,你单位未在指定时间内将修改或补充材料提交评审专家组复核。现依据《江西省储量报告评审质量管理办法》终止《XXXX报告》评审工作,该报告不予通过评审。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审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1/12/30/art_29167_3812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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