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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风险管控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对安全生产源头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抓好2021年省安办对我厅安全生产检查有关整改要求,促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风险管控

  源头风险管控是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因素,是加强事故预防和源头治本的重要举措。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为此,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以安全为前提。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政策规定和《福建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等要求,在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主动考虑和落实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有关因素和必要的空间需求,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产业空间布局和危险货物港口布局,积极主动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落实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度。

  (二)各项专项规划应当与安全生产规定相衔接。一方面,在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调查等专项规划时,要与法律法规和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相衔接,在专项规划文本中要有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应急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生产、消防设施布局、油气输送管道发展等专项规划,落实好项目建设中涉及空间规划、布局选址、隔离避让、安全防护距离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负责将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到详细规划,严格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管控。

  (三)在审批和管理中要落实好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规定。在规划选址、规划许可和用地、用海、用矿的审批,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生态修复审批和管理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好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调查等专项规划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要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制度,严格安全控制线内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审批和管理。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服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用地、违法用矿、违法用海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四)依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工作。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省安委会印发的《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闽安委〔2022〕1号)等规定,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抓好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标落实,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科学合理布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区域,积极主动做好“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许可审批服务,邀请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和联合技术服务指导。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等六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配合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和评估分级工作,切实提升化工园区安全水平。贯彻落实《福建省普铁沿线环境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闽安委办〔2020〕29号)、《福建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制度》(闽安委办〔2021〕36号),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铁道路口“平改立”、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整治等工作。配合加强对各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城市安全发展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强化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从生产经营单位扩大到“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明确规定主要联合惩戒措施有: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为此,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实行禁止或限制措施。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中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对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对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方面,和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审批、行业和职业准入、项目审批、资质审核、授予荣誉、购买不动产、申请财政资金项目等方面,实行禁止或限制措施,并且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二)强化监督和执法检查。要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监督力度,在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中,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其执法检查频次等联合惩戒措施。抓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公开工作,将对因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推送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共同推动提升全社会诚信建设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zwgk/zcfg/gfxwj/202204/t20220419_58950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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