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 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的函》,为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我们研究制定的《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工作方案》已经省纪委监委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
停车场问题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工作方案
按照省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深化推进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停车场整治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完善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长效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新增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收费不规范行为明显减少,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常态化的监管制度及时整治到位。对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线索核查率达到100%。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九市一区100%实施分区域(类别)、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及实现道路停车泊位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7:00不等的免费停车时段。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力争全年新增城镇公共停车泊位2万个,确保各地现有城区停车泊位总量不减少。
二、职责分工
厅际协调机制要强化对各地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停车场整治工作负总责,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地区停车场整治工作的谋划、部署、推动、提升等。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停车场整治工作。各级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发改部门: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九市一区100%实施分区域(类别)、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九市一区道路停车泊位100%设置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7:00不等的免费停车时段。在7个设区市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首停15或30分钟免费停车时长的基础上,10月底前力争再增加1个设区市设置首停15分钟免费停车时长。对需要纳入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城区公共空间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所,要完善相关收费规定,加强停车收费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范围内违法设置停车泊位的摸排工作。2022年底前,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摸排率达到100%。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需求,合理安排停车设施规划空间。规范利用储备土地设立经营性停车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占用储备土地设立经营性停车场的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率达到100%。
住建(房管、市政园林和城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加大建设力度,力争全年新增城镇公共停车泊位2万个。严格对照2021年问题台账,对已完成整改的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逐一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零反弹。九市一区市级主管部门按30%的比例随机抽查全市(区)城市公园、绿地、广场,核查停车场手续是否健全、收费是否规范、管理服务制度是否完善,压实相关部门(单位)主体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持续宣传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十个清”“十个不”倡议,推动停车场经营者增强规范收费主体责任意识,依法查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线索核查率达到100%。配合备案(主管)部门,核对备案(主管)部门移交的需办理营业执照停车场名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停车场,积极引导办理营业执照,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备案(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负责查处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对于投诉举报件,原则上5天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10天。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机制建设,推动各地在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
1.制定长效制度。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上级指导意见和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牵头制定本地区的停车场整治长效制度,涵盖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
2.完善闭环机制。对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调查取证、核实、整改、反馈等各环节实行闭环管理,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畅通群众评价反馈渠道。
(二)持续做好新增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收费管理不规范问题整治
1.加大宣传,拓宽问题线索渠道。充分运用报纸、网络、电台、新媒体、宣传海报、宣传小册子等载体,在街道、社区、居住小区和停车场等场所进行宣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加大力度,持续推进专项整治。综合运用数据套合、资料审核、实地核查、信访举报线索收集等手段,继续排查新增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加强跟踪,确保整治工作实效。不定期对整改后的停车场进行抽查、暗访,防止回潮和反弹,巩固整治成效。对于整治后取消收费的停车场,各地要指定有关部门管理,防止失管。
(三)坚持疏堵结合,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增加停车泊位,不断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1.坚持疏堵结合。评估现有停车场专项规划实施效果,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充分考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需求,合理安排停车设施规划空间;坚持以改造提升为主,确需取缔的,应另行补充相应的停车泊位数量,确保各地现有城区停车泊位总量不减少。
2.提高停车位使用效率。积极推广公共停车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建设,探索错峰停车,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
3.多方式新设停车设施。采取增划道路停车泊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和新建停车场等方式增加停车设施。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缓解停车困难。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推进(5月底前)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停车场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牵头部门,按照“定主体、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巩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每月工作目标和节点安排,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督导落实(8月底前)
厅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导组,不定期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并抄报省纪委监委,纳入省纪委对各地的巡视巡察工作,督促各地落实整治工作。
(三)整改提升(9月底前)
各地要在全面梳理、总结去年实施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对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的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新发现的问题,逐宗建档,实行台账管理,并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整治一宗,销号一宗。
(四)总结验收(10月底)
严格把握验收标准,专项整治要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其中制度清单和成果清单由省纪委监委集中向社会发布,接受群众检验;问题(整改)清单由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跟进监督、推动落实,汇总并专题报告推动整改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督促,扎实推进整治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接受当地纪委监委的监督。
(二)部门联动,强化责任。各级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上下级以及部门之间的协同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清单,要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对整治工作推诿扯皮、进展迟缓、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营造群策群治的整治氛围,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整治效果。
(四)建立台账,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工作台账”和“问题台账”双台账月报告制度,各地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10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上材料应经县级市(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逐级上报。
附件:1.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不规范
收费行为项目汇总表
2.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不规范收费
行为问题台账
3.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规划布局优化问题台账
4.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
附件1
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不规范收费行为项目汇总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 | 填报日期: | |||||||||||||||||||||||||||||||||||||||||||
行政区 | 占用公共空间类型 | 摸排项目数量 | 其中:摸排项目中涉及经营性停车场情况 | 问题项目数量 | 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项目 | 投诉举报反映的合法设立经营性停车场收费不规范项目 | 需规划布局优化的停车场项目 | 整治期间停车场 增减情况 |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项目数量 | 备注 | |||||||||||||||||||||||||||||||||||
小计 | 问题项目来源 | 摸排问题项目情况 | 整治到位情况 | 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项目情况 | 整治到位情况 | 问题项目情况 | 整治到位情况 | 合法新设立情况 | 减少情况 | ||||||||||||||||||||||||||||||||||||
项目数量 | 面积 | 泊位数 | 检查发现 | 部门移送 | 群众举报 | 项目 数量 | 面积 | 泊位数 | 项目 数量 | 面积 | 泊位数 | 项目 数量 | 面积 | 泊位数 | 项目 数量 | 面积 | 泊位数 | 项目数量 | 面积 | 泊位数 | 项目数量 | 面积 | 泊位数 | 项目数量 | 泊位数 | 项目数量 | 泊位数 | ||||||||||||||||||
总计 | |||||||||||||||||||||||||||||||||||||||||||||
行政区1 | 小 计 | ||||||||||||||||||||||||||||||||||||||||||||
政府储备土地 | |||||||||||||||||||||||||||||||||||||||||||||
道路 | |||||||||||||||||||||||||||||||||||||||||||||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 |||||||||||||||||||||||||||||||||||||||||||||
其他 | |||||||||||||||||||||||||||||||||||||||||||||
行政区2 | 小 计 | ||||||||||||||||||||||||||||||||||||||||||||
政府储备土地 | |||||||||||||||||||||||||||||||||||||||||||||
道路 | |||||||||||||||||||||||||||||||||||||||||||||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 |||||||||||||||||||||||||||||||||||||||||||||
其他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2
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不规范收费行为问题台账 | |||||||||||||||||||||||||
填报单位(盖章): | 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 | 填报日期: | |||||||||||||||||||||||
序号 | 行政区 | 停车场名称 | 项目业主 | 项目位置 (坐落) | 占用公共空间类型 | 停车场面积 (平方米) | 停车场泊位数量(个) | 项目设立时间 | 是否违规设立 | 违规设立情形 | 停车场收 费类型 | 投诉举报反映的收费不规范情形 | 是否整 治到位 | 备注 | |||||||||||
政府储备土地 | 道路 |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 其他 | 是 | 否 | 应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的 | 应备案未备案的 | 其他(各地根据本地停车场管理相关规定增设) | 政府定价 | 政府指导价 | 市场调节价 | 收费类型不符合规定 | 未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是 | 否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填报说明:违规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不需填写停车场收费类型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收费不规范情形栏次。
附件3
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规划布局优化问题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序号 | 行政区 | 停车场名称 | 项目位置 (坐落) | 停车场面积 (平方米) | 停车场泊位数量(个) | 布局优化需求 | 是否整治到位 | 备注 | ||||
位置 | 规模 | 设备 | 其它 | 是 | 否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布局优化需求中,“位置”“规模”“设备”“其它”主要针对群众反映的经营性停车场落位、泊位数量、充电桩配置及其它与规划布局相关的内容。
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 |||||||||||||
牵头单位 | ||||||||||||||
类别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 | 邮箱 | 备注 | |||||||||
分管领导 | ||||||||||||||
联络员 |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zwgk/zcfg/gfxwj/202206/t20220623_59387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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