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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期,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发展县域经济,顺应农村产业发展规律,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为农村产业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明确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从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强化用地监管等方面,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量身定制保障政策。该文件还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制定我省实施细则,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书面调研。赴滁州、宣城、马鞍山、黄山等市开展实地调研,邀请市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及农村产业企业家代表参加座谈会,详细了解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现状、问题和趋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保障和规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在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对有关意见进行吸收采纳并征求省有关单位意见后,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于2022年1月26日联合印发《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用地范围。《通知》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具体细分为一二产融合用地、一三产融合用地和全产业链型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包括与农业农村资源无关的纯工业、纯商业项目。

  (二)发挥规划引领作用。《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行“规划留白”机制;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合理布局,分不同类型的项目用地分别布局安排在产业园区、乡镇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内和村庄规划中的“规划留白区”。

  (三)保障发展用地需求。《通知》要求各地要强化用地保障,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根据资源禀赋,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以乡镇、村为单位,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规范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条件,在不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翻新、装修、改造。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审批手续,但应加强管理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

  (四)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允许市、县结合实际,将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村庄建设项目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审批。在村庄建设边界外、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可暂不做规划调整,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优化土地供应方式,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及配套设施涉及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整体供应。允许农村一二三产业不同用地类型合理转换,依法完善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高效办理不动产登记,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网上申请,预约办理。

  (五)强化用地监督管理。《通知》要求各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切实履职尽责,依法高效办理用地手续;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进行全过程监管,严格限制用地范围。

  《通知》还明确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建设商品住宅、别墅、酒店等9类列入农村产业发展的禁止情形,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机关: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单位: 用途管制处

  联系人:  陆长华

  联系方式: 0551-62553119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6469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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