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加快“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强化乡村规划许可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行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
(一)扎实开展村庄分类。各地要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自然村进行调查,全面分析其区位、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发展水平、空心化程度等要素,按照提升型、稳定型、收缩型和撤并型对自然村进行分类。结合行政村区位条件、历史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按照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集聚提升类、搬迁撤并类、其他类完善行政村分类。搬迁撤并类村庄应严格控制在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村庄分类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分类结果要进行公示,搬迁撤并类村庄要经村民会议同意。行政村和自然村分类成果经县级政府批准后,于2022年10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
(二)完善村庄布局。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根据村庄分类成果,认真开展县域村庄布局研究,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提出村庄布局优化和发展的指导性要求,明确不同类型空间地域内的村庄布局安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进一步深化村庄空间布局,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村庄规划应落实上位规划中的村庄分类和布局,统筹村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内部用地布局安排,保障规划管控要求逐级传导落实到位。
(三)有效衔接上位规划。村庄规划应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空间分类布局要求,不得突破上位规划确定的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在乡镇等上位规划未出台的情况下编制村庄规划,要结合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村庄分类和布局研究,参考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模,研究制定市、县域城镇村规模预分配方案,按照“地随人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严格村庄规划规模管控;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国土调查已经不是耕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规划为其他用地;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要及时纳入到上位规划中。
(四)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安徽省村庄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集聚提升类等有条件有意愿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23年基本完成其他应编村的村庄规划编制。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和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要求。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在审批完成后15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二、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五)强化规划权威。村庄规划是对乡村地区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村庄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项目验收时不得给予规划核实。在村庄规划出台前,可按照规定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等实施规划许可。
(六)严格办理规划许可。在乡村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省政府赋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职责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联合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可持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和规划许可,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八)实施简易规划许可。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粪污处理、水系水体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设施、小型农田水利等村庄建设项目,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村庄建设实际,按照本地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细化审批流程,简化规划许可审批环节。
(九)明确规划许可内容。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明确规划许可内容,包括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市、县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对不同类型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情况增加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要求,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及公路沿线、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十)落实规划留白制度。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村庄规划没有规划布局的,可申请使用村庄规划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相关建设项目定点定位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四至边界落到村庄规划中,更新规划数据库,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所涉及的建设用地规模从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中扣除。对于暂未明确规划用地性质的留白用地,在具体用途确定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规划数据库,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
(十一)加强规划核实。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颁发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农户建房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三、严格村庄规划监督执法
(十二)强化信息化支撑。逐步推进自然资源业务网向乡镇延伸,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向乡镇开放。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功能,建立村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制度,确保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十三)加强日常巡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检查巡查制度,将村庄规划执行和规划许可情况纳入日常执法巡查、卫片执法核查和“巡田员”巡查内容,对发现的违反规划行为要及时上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依法处理。
(十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村庄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对已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台账的历史遗留问题按国家规定政策妥善处理。
(十五)严格落实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严格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着力提高乡村建设品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规定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不依法查处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6681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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