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为健全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制度,结合目前基金制度建立和管理情况,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基金管理,进一步发挥基金作为矿山生态修复费用的作用,促进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责任,防止矿山生态修复资金积淀和修复责任不落实,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要求,结合全省建立基金制度和落实基金管理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金账户的设立、基金的计提、使用及监管等。
二、起草情况
根据工作安排,2019初起草该《细则》。2019年6月,形成初稿,后经多轮征求省直相关部门、省属3家地勘单位、全省16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矿山企业意见。收到意见、建议81条,采纳了55条,认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对采纳和未采纳情况进行了说明。2020年5月27日通过厅政策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2020年6月10日通过厅办公会审议通过。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一是突出了法规政策依据。在起草《细则》过程中,按照有法规依据,用法定依据,有政策规定,从政策规定的方式,力争依据充分,条款明确,规定有据。二是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将《细则》中涉及使用基金开展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设计审查、验收及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条款进行简化。结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和技术力量薄弱等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在基金管理中,结合客观实际和矿山企业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针对长期停产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矿山企业,规范了暂停计提基金的措施,减少填报数据的频次。三是体现政策的衔接性。起草过程中,注重以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既紧密结合《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建立基金制度的要求,又是对完善基金制度进一步补充。
三、主要内容
《细则》明确了基金的概念和作用;补充了基金账户的管理;细化了基金的计提、使用管理方式,突出了基金的自主使用和接受监管的办法措施等。 进一步减少了行政审查和过程审批的环节,发挥基金是治理恢复资金的作用,促进矿山企业积极使用基金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细则》共15条。1-4条包括《细则》制定的目的与依据、基金的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等;5-6条包括基金的设立、转移及基金的计提方式;7-9条明确了基金的使用范围、额度和方式及支取方式等;10-11条明确了主管部门落实监管和矿业企业开展基金报告的相关规定;12-13条落实基金管理的奖惩办法;14-15条是解释说明和实施时限。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4844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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