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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灾害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人民政府,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021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

  联席会议灾害防治办公室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代章)

  2021年4月24日

  

  2021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地质灾害“整体智治”三年行动方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总目标,夯实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双控管理基础,提升地质灾害“整体智治”能力,为我省“十四五”高质量开局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印发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全力推进地质灾害“整体智治”三年行动;扩大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双控试点范围,开展省级和10个设区市地质灾害风险普查综合研究,完成50个县(市、区)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和60个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新建改建780处专群结合监测预警实验点,完成88 处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工程;科学调整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风险阈值,迭代升级基于地质灾害风险“一张图”的实时预警系统;强化地质灾害风险动态管控,有效控制地质灾害风险,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危害和损失。

  二、重点防范时段和区域

  (一)防范范围。全省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78个县(市、区),其中50个为重点防治县(市、区)。

  (二)防范时段。5月下旬至7月上旬的梅汛期和7月下旬至9月下旬的台汛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三)防范重点。山区人口集聚区、交通沿线、旅游景区和低丘缓坡开发区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在建工程、农村房前屋后高陡边坡和小流域沟谷等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地段。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灾体系建设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各级主体责任,狠抓隐患排查,强化监测预警,落实应急预案。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防早防全,抓深抓实,着力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挑战,科学应对、高效处置各类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切实减轻地质灾害危害。

  2.全面开展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根据中央巡视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反馈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分析,按时完成整改。以中央巡视问题整改为契机,强化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推进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的通知》,修订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工作指南、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

  3.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编制。科学谋划“十四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数字化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着力提升地质灾害“整体智治”能力,高质量完成并实施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印发《浙江省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编制指南》,全面完成11个设区市和66个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4.稳步推进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双控试点工作。制定《浙江省地质灾害风险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场会,推广杭州市临安区地质灾害风险管理经验,杭州市全域、其他设区市不少于一个县(市、区)开展风险隐患双控试点。积极推进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山流域地质灾害系统治理试点和青田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风险管理试点工作,加快形成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成果,加强试点成果的经验总结和全省推广工作。

  (二)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汛前准备工作

  1.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汛前大排查。开展2021年度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汛前大排查工作,全面排查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划定的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等重点防治区,结合山地丘陵区切坡建房调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和变化情况,更新完善地质灾害风险“一张图”。

  2.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工作。明确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概念,强化风险防范区管理理念,落实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日常管理、应急管理、源头管理、数字化管理要求,按照“一区一码、一码管灾”的原则将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信息、群测群防员(网格员)信息、监测预警信息等全部纳入“风险码”统一管理,加快地质灾害从隐患管理向风险隐患双控转变。

  3.深入推进地质队员“驻县进乡”专项行动。全面深化地质灾害防治千名地质队员“驻县进乡”行动,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充分发挥地质队员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主力军”作用,按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要求,构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服务新格局,进一步弥补基层专业技术力量短板,提升地质灾害动态防治能力。

  (三)全力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报预警。加强自然资源、气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多部门联动,及时开展地质灾害趋势分析和会商。按照“省级预报到县、市级预报到乡、县级预警到村”的要求,优化省级和市级地质灾害风险预报系统,丰富预报产品;科学调整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风险阈值,完善基于地质灾害风险“一张图”的实时预警系统,及时发布区域地质灾害风险“五色图”,动态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实时预警提示单。

  2.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汛期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制订应急工作各项机制,建立完善地质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库,充实各类应急物资。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集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救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各项准备工作,接到地质灾害险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做好应急处置技术支撑。

  3.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风险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按照全省数字化改革要求,持续推进地质灾害防治数字化管理工作。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风险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分阶段部署省市县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开展省级地质灾害智控中心建设,迭代升级“地灾智防”APP。加强地质灾害风险综合管理平台和“地灾智防”APP的推广应用,强化培训指导,切实提升地质灾害数字化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夯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

  1.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风险普查调查工作。开展省级和10个设区市地质灾害风险普查综合研究,完成50个县(市、区)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和60个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开展不同精度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区划,编制成果报告和图件,建立地质灾害风险调查数据库和风险评估模型,进一步摸清地质灾害风险底数,为风险防控提供依据。

  2.健全完善地质灾害专群结合监测网络。深入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分类分级监测,提高监测覆盖面、精准度、时效性。推广应用普适型监测仪器装备,新建改建780处专群结合监测预警实验点,确保汛期前入网运行。建强自然资源部浙江地质灾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编制研究站建设规划和2021年度建设方案。

  3.持续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全面落实“即查即治”制度,完成88处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工程。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指导与监管,督促落实防灾减灾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人为诱发地质灾害。进一步加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竣工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治理工程有效发挥作用。

  (五)持续做好沿海平原地面沉降防治

  1.加强地面沉降防控。健全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制度,落实防治工作责任,构建防治长效机制,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速率。编制《浙江省地面沉降风险管控方案(2021-2025年)》,探索建立地面沉降数据共享制度,着力提升地面沉降风险预警能力;建立科学高效的地下水—地面沉降双控预警模型和管控平台,发布地面沉降速率“五色图”和地面沉降管控清单。积极做好长三角地区地面沉降联防联控工作。

  2.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厘清地下水资源和地下水动态监测现状,加强地下水资源调查与水资源安全保障。进一步优化全省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建设全省统一的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库,继续做好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点监测、维护和管理,加强地下水水位实时动态预警,服务城市工程建设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级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级有关部门要做好省级专项资金保障,深化因素法分配机制,切实发挥省级财政引导作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统筹保障避让搬迁的农民住房所需用地指标。

  (三)加强技术保障。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防灾理念、技术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有关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技术支撑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研究,为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治理等提供技术保障。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指导。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范各项措施。要及时总结风险双控管理、专群结合监测试验点建设、“风险码”和“地灾智防”APP应用等方面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能力评价指数发布试点。

  

  附件:1.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任务表.docx

  2.2021年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任务要点.docx

  3.地质灾害防治千名地质队员“驻县进乡”行动2021年工作要点.docx

  附件: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灾害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9/3/art_1229101714_2352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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