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放管结合和职能转变,加强事先预防、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切实解决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存在的审批行为还不够规范、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够明确等突出问题,决定建立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评估制度,着力构建“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工作格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坚持依法规范、权责一致的原则,通过定期综合评估和适时专项评估的方式,客观评价已经取得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地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绩效和未取得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地区的承接能力,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深化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构建运行规范、服务高效、权责明确的土地审批工作机制。
二、组织实施
(一)评估机构
省厅成立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评估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协调推进评估工作,研究制定评估指标、内容、标准,组织开展评估核查,研究提出评估结论等工作。
(二)评估方式
实行定期综合评估为主,适时专项评估为辅的评估方式,对各地承接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实绩和能力进行评估。
定期综合评估工作分为市县自查、市级检查、省级核查、评估结论四项工作内容。其中,市县自查和市级检查由各市、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主要检查败诉败复情况、审批质量和效率、信访情况和违法用地查处等情况。市级年度检查结果由设区市汇总后在一季度上报省厅。省级核查原则上每二年组织一次,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及行政争议发生情况、省厅审批案卷评查结果、重大信访发生情况等因素视情采取全面评估或重点地区评估。省级核查评估标准和核查地区由省厅在评估年度的第二季度公布,第三季度开展评估。
因媒体披露、复议诉讼、信访举报、领导批示等发现部分地区在土地审批、执法监管、政策文件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适时启动专项评估。
(三)评估范围
定期综合评估面向全省各市、县(市、区)开展。其中,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已经委托下放的地区,主要评估委托下放权限实施绩效。未取得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地区,主要评估承接能力。专项评估面向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市、县(市、区)开展。
(四)评估内容
定期综合评估主要聚焦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承接落实情况、审批规范情况、审批效率和便民利企情况等内容。根据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年度重点工作和审批质量提升情况,省厅动态调整评估指标和评估基础分。
专项评估主要围绕特定问题开展。按照对现行土地管理政策执行、相对人权利保护、当地社会稳定等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专门组织人员,制定评估方案,提出评估意见。
三、评估结论
省级核查通过实地踏勘、档案审核、数据查验等综合评估工作,作出以下评估结论:
(一)继续委托。经评估,不存在中止委托或终止委托情形的地区,且综合评分不低于本轮评估基础分,继续行使省政府土地审批委托下放权限。
(二)中止委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已经委托下放的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要求落实整改,中止委托期间暂停该地区土地审批,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委托。
1. 综合评分低于本轮评估基础分;
2. 评估年度内本地区征地批文败复败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本地区土地审批政策文件违法违规,对土地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4. 因土地审批问题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约谈问责。中止委托的地区经整改后提出验收申请,符合继续委托条件的,继续委托。
(三)终止委托。中止委托后,经整改,仍然不符合继续委托条件的,提请省政府决定终止委托。终止委托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委托申请。
(四)准予委托。经评估,新申请地区不存在中止委托情形且综合评分高于本轮评估基础分的,提请省政府同意委托下放有关土地审批权限。
(五)暂缓委托。经评估,新申请地区综合评分低于本轮评估基础分的或在评估年度内存在中止委托情形的,落实整改以后再申请委托下放权限。
评估结果全省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组织开展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评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推进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关系到全省土地管理各项制度执行,关系到企业和群众重大利益保障,关系到地区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做好各项评估工作。
(二)扎实做好自查评估。各地要如实开展自查,实事求是做好数据统计,不夸大工作成效,不隐瞒存在问题。省级核查要客观采集数据,对照评估标准,公正作出评判。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及时补救和纠正,确保自查评估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
(三)坚持依法行政。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梳理规范委托下放事项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办理要求,确保审批行为合法有效;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委托下放事项有序承接;要加强诉源治理,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处理工作机制,落实专门人员,确保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征地批文行政争议。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评估中发现不依法依规履行省政府土地审批委托下放权限、不积极应对行政争议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推诿、拖拉等不负责任行为性质严重的,视情提请省政府警示约谈;涉及违法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1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评估制度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9/6/art_1229101714_2352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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