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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我们修订完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11 月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爆破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爆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爆破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爆破技术(爆破工程、爆破器材)的开发与应用、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爆破行业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积极为我省爆破行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或近3 年的年度考核均应为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五条,并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 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 年),可初定中级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任职资格。

  第七条符合第四条、第五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爆破行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爆破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

  (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四)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的,经中评委评审,可直接晋升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爆破行业地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的获奖人员;

  2.2016 年1 月1 日以后取得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C 级)证书的人员。

  (五)已取得过工程师证书,并且担任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爆破行业工程师资格。按照规定,申报条件与正常申报条件一致。

  (六)按《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与爆破行业相关的以下高技能人才:

  1.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 年,可申报评审爆破行业工程师。

  2.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爆破行业工程师。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按从事爆破工程、爆破器材分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九条从事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爆破工程技术专业理论知识,基本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 项:

  1.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爆破工程领域技术开发、工程设计施工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一般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过爆破工程三级项目的设计、施工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或具有丰富的爆破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过市、厅级科研课题的经历。

  4.具有相关专业的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5.从事爆破行业相关管理工作年限在5 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 项。

  1.获县、区级二等及其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

  2.获得过爆破工程相关方面的专利。

  3.参与过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

  4.参与起草制定县级及以上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企业标准,并实施。

  5.参与过省级(及同等规格)施工工法的、编写。

  6.作为主持者完成过三级项目1 项或四级项目3 项,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7. 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三级项目2 项或四级项目5 项的技术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十条从事爆破器材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爆破器材领域专业理论知识,基本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 项:

  1.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爆破器材领域开发、试制、技术改造或生产现场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完成过本单位主要产品的研制、工艺、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完成过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的经历。

  4.具有一定的爆破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包括试制及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5.为市级(含)以上研究机构或科研工作站主要成员。

  6. 具有作为参与者完成过市(厅)级科研(技改)项目或企业重要科研(技改)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 项:

  1.获县、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

  2.获得过爆破器材相关方面的专利。

  3.参与过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

  4.参与起草制定县级以上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企业标准,并实施。

  5.完成过本企业产品的研制、工艺、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参与完成1 项爆破器材的市、厅级科研(技改)项目。

  7.参与完成1 项爆破器材的县、市级科研(技改)或2项爆破器材的企业重要科研(技改)项目。

  8.爆破器材相关的专利、科技成果等通过转化成果对行业、企业发展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安全环保、减少职业病危害等有贡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建立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以来或近4 年取得的,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有关述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力学、物理、化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矿业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工程、兵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等属于理学、工学学科(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范围内的专业。

  (一)专业分类:从事爆破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利用爆破技术开展各项工程的地质勘探、爆破设计、施工、管理等相关工作人员;从事爆破器材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爆破器材研制、生产、管理、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

  (二)主持者是指排名第1 的完成者。

  (三)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3 的完成者。

  (四)主要参加(与)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前5 的完成者,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

  (五)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

  (六)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八) “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申报参加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 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者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实施方案自2020 年11 月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docx

  2.与爆破行业相关项目等级分类表.docx

  附件:浙自然资发〔2020〕21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爆破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9/6/art_1229101714_235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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