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年6月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要求,维护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的征地程序,保障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依法实施,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方案编制原则。主要包括成片开发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开发的必要性、用途和功能,公益性用地的比例确定为一般不低于40%,以工业项目为主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25%,以及土地利用效益等内容。
二是编制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及公益性用地比例;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功能及详细规划情况;拟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开发实施计划;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数量、建设项目、年度征收实施计划等情况,以及征求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情况;开发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等。
三是方案报批程序。规定了从组织编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征求意见、方案报批、方案调整到审批备案等程序。方案报批程序主要体现了程序合法、公开公正,给予被征地农民充分的选择权。开发方案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案由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方可上报政府。需调整方案的,编制报批要求不变。开发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有权机关审核审批。
四是方案不予批准和限制批准的情形。涉及不予批准三种情形:(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二)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三)审核发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情形的。限制批准两种情形:(一)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土地或者闲置土地的;(二)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效率低的。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办法》公开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经信、财政、人社、住建等省级部门、省人大政协相关委员会及各市人民政府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9条,采纳13条,不采纳25条,部分采纳1条。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杨钟准
联系电话:0571-88877984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6/2/art_1229101716_2300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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