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贯彻落实“八八”战略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浙江的城乡协调发展优势,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加大农村废弃、闲置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引导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加快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近年来,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明显放缓,各地动力显得不足,年均新批准立项整治面积在2万亩左右,原有批准项目实施进度也不够快。主要原因之一是土地资源要素和资金的配置错位,缺乏有效的市场调剂机制,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节余指标的价值。为了有效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是关于调剂平台及交易主体。《通知》设置两级调剂平台,即省级和县级。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级调剂平台,负责省域范围内跨县域的节余指标调剂,调出方和调入方主体均为县级政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相应建立县级调剂平台,负责县域内的节余指标调剂,调出方主体可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或其他建设用地复垦实施主体等;调入方必须为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考虑是避免出现社会主体囤积指标情况。
二是关于节余指标调剂范围。《通知》规定淳安等26县节余指标,以及各市、县(市、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对县域内节余指标调剂未设限制。
三是关于节余指标产生。《通知》规定按照“先复垦、后挂钩”的要求,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立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成耕地的,必须与周边二级地类一致,有条件的鼓励复垦为水田。复垦新增耕地的质量原则上不低于周边耕地的质量等别。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并通过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后,需跨县调剂节余指标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核发节余指标凭证,纳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复垦节余指标储备库,统一登记入册,统一建立电子台账,台账中需注明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或更低的地类、面积和质量等别等情况。。
四是关于指标调剂价格。《通知》规定省域内跨县域调剂、县域内调剂都需建立最低保护价,目的是保障节余指标的收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利益得到保障。县域内节余调剂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由县级政府按最低保护价予以收购。省国土资源厅调剂平台最低保护价为每亩50万元。同时,对调剂价格的上限不作限制,尽量显化节余指标的价值。调剂指标信息公布后,在一定期限内由各地进行竞价,以最高、最先报价的确定成交。
五是关于指标调剂程序。《通知》规定基本的程序是,先由调出方提出申请,平台公布信息,调入方根据公布的调剂信息报价,并按照要求确认成交后,协议由调剂双方签订,资金由双方直接进行结算,平台主要负责监管。其中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调剂的节余指标地类、面积、等别信息情况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省域内跨县调剂的由县级政府申请调出节余指标后,要先经设区市政府同意。这也是参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的做法。
六是关于指标报批使用。《通知》规定节余指标调剂后,不得再调出,原则上要在1年内使用报批。同时使用指标报批时,不实行“占优补优”项目上的严格一一对应,只要求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大于原拆旧区复垦新增农用地规模,占用耕地规模不得大于复垦新增耕地规模。耕地质量等别和水田面积由调入方在县域内落实年度耕地质量平衡。节余指标使用方向未作严格限定,鼓励各地将节余指标的用于城镇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建设项目和特色小镇建设,实现节余指标效益最大化。
四、实施期限
于2018年11月16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解读人:严桥来;
电话:0571-88877802 。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9/1/art_1229101716_2348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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