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解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0号,ZJSP36-2021-0010)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目的、意义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第30条第1款“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29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的规定,我厅组织对上一轮清理后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1月1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重点围绕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用的内容、与调整后的权力事项不一致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市场准入的规定、与现行改革政策不符的规定等。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上一轮清理后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1月1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共涉及文件170份。
清理内容不包括林业行政管理有关政策文件。
(二)清理结果。
通知对经清理的文件目录进行了公布。
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7件。
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主要包括:
(1)制定时间过长,部分内容与当前形势不符需修改的,共6件。
(2)正在制定替代文件的,共3件。
(3)与当前政策不符需要修改的,共7件。
3.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主要包括:
(1)与当前形势、政策不符的,共4件。
(2)与上位文件不一致的,共4件。
(3)实际不再使用的,共1件。
(4)已有替代文件的,共8件。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通知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钱影,联系电话:0571-88877842。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11/3/art_1229101716_2372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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