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已经第4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2日
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
一、为加强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发挥测绘成果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测绘成果包括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成果。
四、测绘成果汇交包括测绘成果副本汇交和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五、测绘成果副本包括数据成果和文档成果。数据成果指控制点、影像、矢量、地图集、系统等成果。文档成果指项目技术设计、技术总结、验收报告或者质量检查报告等技术文档(纸质、电子版各一套)。
六、测绘成果目录包括目录元数据、项目验收报告或者质量检查报告。
七、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
八、测绘成果汇交实行逐级汇交、分级管理。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项目出资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
九、测绘成果目录通过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https://hyjg.zrzyt.zj.gov.cn)实行网上汇交。
十、接收测绘成果副本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网上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由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自动生成汇交凭证,汇交人可自行下载。
十一、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本行政区域当年度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3月底向省自然资源厅移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
十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于次年4月在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公布。
十三、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具体承担全省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接收、整理、入库、归档、保管、编制等工作。
十四、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测绘成果汇交分类与代码.docx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12/27/art_1229098242_2385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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