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土地类)》政策解读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1日、11月1日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及原省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工作实际需求,对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印发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部分内容(土地类)进行调整。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整
原《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共涉及5大类78项,其中土地类15项,矿产资源类13项,地质环境类7项,古生物化石类7项,测绘类36项。
按照当前省自然资源厅权力清单内涉及34项土地类行政处罚事项,对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整和补充,此次《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增加至21项(增加6项),因无法细化和量化,不予明确裁量基准事项13项。
(二)关于处罚依据的调整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处罚依据作出相应修改。
(三)关于违法违规情节的调整
《裁量基准》违法违规情节调整充分吸收基层执法实践经验,对违法违规情节标准进行调整,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1.对“非法转让土地”等事项,明确了违法违规具体情节,区分了任意情节和所有情节的不同标准。
2.各地在执行原《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过程中,对“非法开发利用转让”等事项违法违规情节执行标准争议较大,根据杭、宁、温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土地类行政处罚事项情况分析,2亩以下案件占总案件数的48.7%,2亩到5亩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25.9%,5亩到10亩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13.7%,10亩以上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11.5%,案件中一半案件涉案面积均小于2亩,因此原来小于5亩的认定,起不到区分裁量幅度的效果。为此将涉案亩数从5亩调整为2亩,细化标准,也符合从严保护耕地的要求。
3.对“非法占用土地”等事项,违法违规情节由原来的三档改为四挡,修改为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占用除耕(永久基本农田)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四个类别,单列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项,突出了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同时,根据省条例,将未利用地以农用地的处罚标准进行明确。
4.对“破坏耕地”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将耕地分为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两类,更贴合实际,便于操作。
5.对“土地复垦”等事项,取消了具体改正期限,具体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确定改正时间,同时以逾期天数区分违法违规情节。
(四)关于裁量标准的调整
本次调整中,对部分裁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了上调。
1.对“非法占地”的裁量标准从原先的10-30元/平方米调整为100-1000元/平方米,同时根据实际情形,在占用耕地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中设定了处罚金额上限均为1000元/平方米的重叠特色。
2.对“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裁量标准从原先的1倍-2倍调整为5-10倍。
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裁量标准将土地复垦费裁量标准从1倍-2倍调整为2倍-5倍,并明确了复垦费基数。
(五)关于备注的调整
增加了市、县(市、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的情形,以及对存量且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执法人员更好地把握标准。同时,对暂不予列入本次处罚裁量基准内的部分土地类处罚事项进行了说明。
四、实施时间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1年9月-2021年11月,《裁量基准》征求相关处室和全省11个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集意见17条,采纳2条,不采纳15条。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罗秀锋
电话:0571-88877549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12/28/art_1229101716_2386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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