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公证行业配合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流转安全、不动产权利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提升。2018年12月18日,司法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业务协同和服务创新。2019年7月15日,我厅联合省深改办等11个部门《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将推进不动产登记与公证协同办理机制列入工作计划。2021年,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了《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浙江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法办发〔2021〕1号),再次对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司法部门开展共享协作提出了要求。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可以将国家、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与方便群众办证有效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进一步提升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为此,我们商省司法厅研究起草本《通知》。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与公证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8〕132号)、省委改革办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浙改办发〔2019〕43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浙江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法办发〔2021〕1号)等文件起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
(一)提出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化改革和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公证”省级“总对总”共享协作机制,建设应用场景,实现涉公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一网办”,持续领跑全国。
(二)明确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建立省级“总对总”共享协作机制。省级“总对总”业务协同平台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司法厅共同建设开发。二是明确协同办理情形。一类是当事人办理公证后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一并申请;另一类是当事人因一些特殊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登记机构委托公证辅助服务。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公证信息的实时共享以及实时推送公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办理结果等相关电子材料和数据。四是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五是建立长效协作机制。鼓励支持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合作,公证机构以公证书、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形式为不动产登记提供认定依据和法律参考。
(三)提出三项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信息管理,全力推进工作落实。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7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 金俊,联系电话:0571-88877789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2/1/21/art_1229101716_2391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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