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接受专访
海水淡化是增加水资源供给、优化供水结构的重要手段,对有效缓解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水资源制约具有重要意义。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了《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对“十四五”海水淡化产业发展作出了安排。《行动计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为目的,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提高产业化水平为抓手,以完善政策标准为支撑,通过试点示范和重点工程,进一步提高产业链供应链水平,更好服务于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
一、面对“十四五”我国依然严峻的水资源短缺问题,《行动计划》在推进海水淡化的规模化利用、弥补水资源缺口方面如何部署?
“十四五”时期,水资源短缺依然是制约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迫切需要海水淡化作为新增水源缓解区域水资源短缺问题。《行动计划》坚持以需求为牵引、强化供给培育,加强系统谋划和统筹协调,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一是进一步明确海水淡化水的定位。《行动计划》要求沿海缺水地区将海水淡化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并逐年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作为生活补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及重要应急的备用水源。
二是多措并举推进海水淡化应用。《行动计划》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好已建海水淡化工程产能,规划实施一批新建海水淡化工程及配套管网设施,扩大工业园区海水淡化利用规模,提高海岛及船舶用水保障能力,拓展淡化技术应用领域。
三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行动计划》明确,将在4-6个城市、5-10个工业园区分别开展海水淡化利用示范,因地制宜建设10-30万吨/日大型海水淡化示范工程。
二、《行动计划》对破解目前我国海水淡化自主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何安排?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海水淡化已具备规模化利用的技术基础,但有关装备、材料在质量水平、可靠程度、使用经验等方面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亟需强化技术研发。
《行动计划》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安排。一是开展超大型膜法、热法脱盐淡化和浓盐水高值化利用科技创新,建设国家海水资源利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突破反渗透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推动相关装备、材料的效率、可靠性、稳定性等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开发海水淡化绿色预处理、新型药剂、智能化监控、标准化运维等技术,实现海水淡化工程高效能、低成本运行。三是支持建设满足关键技术、核心材料、重要部件、整机装备和标准化等创新需求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型海水淡化试验场,提高定制试制、检验检测、过程研究、验证评估、技术熟化、定型认证和标准化等服务能力。四是开展自主大型海水淡化技术装备应用示范,集成国内的技术、工艺、产品、装备,形成系统解决方案。
三、《行动计划》如何提高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化水平?
海水淡化产业涉及装备制造、材料、化工、自动化及供水、浓盐水综合利用等诸多领域,是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点。
针对现有海水淡化从业企业小、散、弱和领军企业缺乏的问题,《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做好补链、强链、延链工作,鼓励企业瞄准产业链高端的关键核心装备制造、对标国际标准迭代升级与提升优势产品品质、提升系列化模块化装置定型定制能力、推广浓盐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进一步补短板、锻长板、固底板、铸新板,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领军企业,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产业联盟等的作用,健全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的政产学研商用协作机制,健全海水淡化标准体系,有效促进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行动计划》在推进海水淡化供水安全和生态保护方面如何考虑?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行动计划》中特别注重海水淡化供水安全和海洋生态保护。一是重点推动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浙江等沿海缺水地区建设大型海水淡化工程,做好厂网一体化和配套设施建设。二是因地制宜确定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管网的安全掺混比例,在出厂、管网、终端等环节开展海水淡化水质监控。三是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因地制宜推进海水淡化浓盐水综合利用。完善浓盐水入海标准规范,开展浓盐水入海海域水动力、海水水质、海洋生态环境特征指标等动态监测,建立企业监测、地方监管、部门监督的监测监管体系。
五、在加强政策引导方面,《行动计划》如何安排?
针对我国海水淡化政策体系尚不健全的问题,《行动计划》提出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相关政策间的衔接。如:鼓励沿海工业园区优先利用海水,对于沿海缺水地区具备条件但未充分利用海水淡化水的高耗水项目和工业园区,要依法严控其新增取水许可;完善海水淡化水价政策、电价政策、金融政策,进一步落实免收需量(容量)电费、企业所得税抵免等优惠政策,对产业发展予以适当支持等。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6/3/art_1289957_58939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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