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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苏自然资规发〔2020〕4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

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

(一)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性出让,出让底价由有出让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基准价等集体研究确定。出让前应当将矿业权出让基本信息、风险提示、成交规则等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全省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全部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

(二)严格限定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1.稀土、放射性矿种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2.已设采矿权深部和上部(矿区范围平面垂直投影范围)的同类矿种(按《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价。协议出让价由有出让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基准价且不低于同期市场价集体研究确定。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的矿种协议出让的,经厅矿业权出让转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的矿种协议出让的,须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四)禁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协议出让。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饰面用、条块石材用、砖瓦用等同用途类矿产采矿权一律采取公开竞争性出让。

二、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

(五)认真做好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业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省级出让的矿业权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需求。

(六)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矿业权所在地要进一步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在政府主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用地用林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开展砂石土类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七)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机制。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等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三、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八)按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战略性矿产除自然资源部登记管理的14种之外的煤炭、煤层气、金、铁、铬、铜、铝、镍、锆、磷、萤石11种及其他矿产(油页岩、二氧化碳气、地热、矿泉水、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岩盐、芒硝)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县级出让登记矿种以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出让登记权限详见附件。

(九)共伴生矿种按主矿种的出让登记权限管理。变更主矿种或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变化后主矿种权限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新国家标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各相关领域按照新标准实施。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标准数据转换。

(十一)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简化评审备案流程,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

(十二)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其他情形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评审备案。

(十三)分级负责评审备案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和县级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评审备案相关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调整探矿权期限

(十四)调整探矿权期限。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可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抵扣需缩减面积。探矿权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六、规范财政出资项目管理

(十五)规范财政出资项目管理。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本通知下发前,财政出资已设探矿权到期未完成规定勘查工作的可办理延续登记,项目完成后由矿业权人申请注销探矿权,形成的矿产地按登记权限纳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管理,公开竞争性出让矿业权。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生效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受理的登记事项,由原登记机关继续办理、办结,不移交办理中的登记事项。本《通知》生效后,按新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受理和办理,矿业权人已完成经审查通过的各类技术报告继续有效并互认。此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同意出让矿业权,但未完成出让程序的,按原定矿业权出让方案完成出让工作后,按新的登记权限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管理的矿业权办理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并出具初审意见。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相关审查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江苏省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表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30日

江苏省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表

调整后发证权限

登记矿种

自然资源部

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

省自然资源厅

11种战略性矿产:煤炭、煤层气、金、铁、铬、铜、铝、镍、锆、磷、萤石。

其他矿产:油页岩、二氧化碳气、地热、矿泉水、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岩盐、芒硝。

设区市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除部、省、县级发证的其他矿种

县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建筑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砂岩、建筑用片麻岩、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印发

附件:一图读懂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202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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