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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再扩容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记者张嘉琪)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助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办法》)并正式施行,将免罚情形由原来的12种增加到25种。

  《免罚办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6种免罚情形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按时编制,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在调试运行12个月内仍未验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免予处罚等情形。

  同时,《免罚办法》明确了一定期限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9种免罚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三个月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密闭,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6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等情形。

  六个月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一年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3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xinwen/bsyw/szfxw/10762781356082491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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