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入市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20249号建议的答复
鲁自然资函〔2022〕495号
吕乃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入市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级层面加快研究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制度,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的建议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自然资源部为落实中央深改委改革任务部署,自2019年底开始,在征求各方意见、深入开展两轮调查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指导意见。经了解,指导意见正在审议过程中。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我省部分县(市、区)积极探索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路径,取得了一定成效。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要求,待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二、关于允许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同引入的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的建议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下一步,待国家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出台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206/t20220621_3973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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