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20656号建议的答复
鲁自然资函〔2022〕496号
昃秀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养老设施建设的相关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一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科学预留养老空间。指导市、县(市)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布局标准和原则。
二是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确保养老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统筹新增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土地要素有效供给。印发了《2021年度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要求市县级指标优先保障各类社会民生项目,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切实保障养老服务项目落地。
三是积极落实有关政策,降低养老服务用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是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五是支持各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允许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下一步,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根据省委、省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利用,积极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206/t20220621_3973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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