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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加强价格监测和行业监管,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园、林、草地分等定级工作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底图,辅以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按照“统一部署、省级指导、市级审核汇总、县级实施”的工作模式,开展全省园、林、草地分等定级工作。

  (一)开展分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国土空间规划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编制省级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论证确定省域内园、林、草地分等指标、权重和等别划分标准,审核平衡和汇总省级成果;设区市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级技术方案开展具体工作并编制成果,设区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收集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林草湿荒生态综合监测等相关资料。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成果的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2022年12月10日前完成分等和市级审核,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部。

  (二)开展定级工作。设区市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定级工作具体实施。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国土空间规划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制订园、林、草地定级技术要点,审核、汇总省级成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成果的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定级成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

  二、构建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

  (一)建立园、林、草地政府公示价格体系。自然资源部将按照2023年底前基本建立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的目标,部署园、林、草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各地要提前做好园、林、草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准备,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步开展园、林、草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制订工作。

  (二)落实城乡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快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与更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80号)要求及时公布实施,完成电子化备案和成果汇交。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公示内容及要求参照附件1。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针对2019年部署的城镇标定地价公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2020年部署的城乡基准地价全覆盖和定期发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市、区)城乡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情况自查,检查工作完成情况、未完成原因及存在问题并承诺完成时限,填写《公示地价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形成检查工作报告,于2022年6月10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进行抽查,对工作进度慢的地区进行督导。

  (三)开展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为保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各地要组织开展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9月底前完成验收、公布实施、电子化备案和成果汇交等工作。

  三、优化自然资源价格监测

  (一)优化城市地价监测。探索在重点城市开展商品住宅用地交易价格监测,继续在原有城市范围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优化监测技术方法,提升监测对市场波动的响应度。继续加强城市地价监测,省级监测城市继续按照省级监测要求通过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平台上报季度、年度监测成果。鼓励各地探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地价监测,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地价监测体系。

  (二)完善全域自然资源价格监测。青岛市继续开展全域自然资源价格监测工作并总结相关成果,完善适应主要自然资源价格特点的监测机制,探索形成统一的自然资源等级价数据体系和监测体系,形成报告,于2022年10月底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加强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管理

  (一)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从业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对发现的证书挂靠、代签报告、恶性压价等行业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做好2022年度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督导辖区内违规机构和人员整改到位。

  (二)严格落实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制度。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严格落实《资产评估法》确定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制度。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须依法到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取得备案函。已备案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合伙人、组织形式、执业评估师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备案系统提交变更信息,及时完成变更备案。换发新备案函的,要及时扫描上传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更新。

  (三)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制度。土地估价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实行电子化备案,在提交给委托方之前,须上传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取得电子备案号。严肃查处土地估价报告未上传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未取得电子监管码(备案号)等逃避监管行为,不断规范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秩序。

  (四)贯彻落实新房地产估价师“分业监管”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改革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等工作,对原证书效力不变的土地估价师和改革后的新房地产估价师,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的,落实“分业监管”要求。

  (五)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监管。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要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良好发展秩序,于2022年10月底前,形成履职情况自查报告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于2022年12月底前对协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自然资源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现有数据,摸清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等级价现状底数,做好内外协调和部门协同,统筹推进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等级价格评估监测、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均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近期及中期工作任务安排,争取政府支持,提前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落实经费保障。

  (三)强化技术支撑。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院作为全省自然资源等级价格评估监测、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的省级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相关技术方案制订和业务技术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力量保障,确保工作按要求推进。

  联系方式:

  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宋  云  0531-51791120;

  省国土空间规划院

  郑燕凤  0531-88588092;

  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王永伟  0531-88581269

  邮箱:kflyc@shandong.cn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公示内容及要求

        2.公示地价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205/t20220523_3927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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