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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序号

  部门

  具体意见

  采纳情况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

  1

  市发展改革委

  建议将“第六条(分工职责)”第一段调整为“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符合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的遥感影像数据统筹项目的审批”。

  理由:按全市政务信息化化项目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的项目,进行项目审批。

  采纳

  已在送审稿第四条以协作机制的形式体现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审批等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2

  建议“第十六条(服务平台)”中提出的“遥感影像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统筹服务平台”,应充分依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已有的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库为基础进行建设。

  理由:按照国家和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相关要求,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应充分依托已有基础进行建设。

  采纳

  已与市大数据局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所建数据库作为全市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库的主题数据库之一。

  3

  市财政局

  建议将“第一条(目的)”修改为“为规范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管理,促进遥感影像数据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采纳

  已在送审稿第一条作出相应修改。

  4

  建议将“第二条”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

  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即“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一致。

  未采纳

  本办法所规定的统筹采集,其年度采集计划只会同市级相关需求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在送审稿第五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5

  建议将原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删除:“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遥感影像数据统筹专项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理由:为保障市级部门履职,市级财政将其履职资金纳入各市级部门的年初预算。该办法不是资金管理办法,且在第二条已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相一致。

  采纳

  已删除相关内容。

  6

  建议将“第六条”中“市财政主管部门……和绩效评价”删除。

  采纳

  已删除相关内容。

  7

  建议将“第七条”中“未经……财政……,不得列入财政预算”删除。

  理由:是否列入财政预算,应遵从于预算管理机制,不在此表述。

  采纳

  已删除相关内容,并在送审稿第四条以协作机制的形式体现市财政在预算审查等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8

  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建议将第九条(统筹目录)增加:“将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目录纳入当年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采纳

  见送审稿第十二条,明确了遥感影像统筹服务云平台要与市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交换共享。

  9

  建议将第十六条(服务平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维护全市遥感影像数据库……”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维护全市遥感影像主题数据库……”。

  采纳

  已与市大数据局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所建数据库作为全市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库的主题数据库之一。

  10

  建议将送审稿第四条(协作机制)“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规划自然资源、政务数据资源等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财政、政务数据资源等主管部门”

  采纳

  参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单位

  11

  建议将送审稿第十二条(共享服务)修改为:“将非涉密的遥感影像数据集中汇聚至市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依托市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开放系统对外提供影像查询、浏览、接口等公共服务,按月发布已入库遥感影像数据分辨率、采集时相、覆盖范围等元数据信息,促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使用。”

  采纳

  依据《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将非涉密的遥感影像数据汇集至市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

  12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建议第三条术语定义最后加一句“部分单位需利用低空无人机拍摄城市照片、VR影像等照片影像素材,满足相关工作需要,不适用此办法”。

  部分

  采纳

  因工作特殊需要采集影像数据的,在统筹采集计划外的情形,在送审稿第六条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13

  建议删除第十条“在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理由:该句话相当于增加了行政许可,无上位法支撑,不妥当。

  采纳

  已删除相关内容,见送审稿第六条,仅明确“在为充分查询及利用……的基础”进行特需采集。

  14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将第十条“(统筹目录外)……在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并在采购和生产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原始数据和成果数据”修改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于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目录以外的特殊需求,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采购和计划生产,并在采购和生产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理由: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的要求,各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

  部分采纳

  已删除“在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相关内容,见送审稿第六条,仅明确“在为充分查询及利用……的基础”进行特需采集。

  为了全市遥感影像的统一汇聚、管理和共享,特殊需求采集的遥感影像必须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汇交;对应上位法要求,汇交时间由30个工作日修改为3个月。

  15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将第十八条(用途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无偿获取的遥感影像数据,应当按照申请目的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及用于商业用途,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无偿获取的遥感影像数据,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同一单位或同一系统内流转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商业用途,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避免同一单位或同一系统重复申请数据,提高工作效率。

  未采纳

  由于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为基础测绘成果,按照《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领用成果应遵循“一事一用”原则,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用途使用。

  16

  市城市管理局

  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全市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统筹目录管理,纳入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按年度组织实施,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共享应用。增加“统一质检”。

  采纳

  见送审稿第三条。已明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采集、处理、汇聚、共享及服务等工作。

  17

  建议在第十二条中增加“城市规划区”,即:“全市遥感影像数据按区域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城镇等重点地区的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至少实行年度更新……”。

  采纳

  见送审稿第八条。已明确全市优于1米分辨率光学卫星遥感影像实行半年全覆盖更新。

  18

  建议在第十七条中增加“财政投资”,即:“财政投资或公益性项目所需的遥感影像数据,按照《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申请……”。

  采纳

  见送审稿第十三条。已统一为使用涉密的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按照《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申请……”。

  19

  市水利局

  鉴于全市“云长制”工作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了在“数字重庆”云平台中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而遥感影像数据应当属于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分类之一。建议在《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遥感影像数据库与全市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的关系,以及遥感影像数据统筹服务平台与“数字重庆”云平台的关系。

  采纳

  已与市大数据局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所建数据库作为全市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库的主题数据库之一。

  20

  市气象局

  建议将第十条“(统筹目录外)……在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并在采购和生产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原始数据和成果数据”修改为90个工作日。

  采纳

  见送审稿第十条,汇交时间由30个工作日修改为3个月。

  21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科技与信息化处

  建议在“第七条(协作机制)”中,增加与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协作。

  建议理由:根据《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328号令),“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政数据资源管理”,本办法中涉及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中的专项数据之一,为了更好实现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建议与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

  采纳

  见送审稿第四条。已增加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

  22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处

  建议将原意见稿第二条(适应范围)中“使用财政资金…”修改为“使用市级财政资金”。

  采纳

  见送审稿第二条,已修改。

  23

  建议将各年度处理好的遥感影像数据目录向市级各管理部门及各级政府公开,便于及时查询所需数据。

  采纳

  见送审稿第十二条,已明确按月及时更新,提供公开服务。

  24

  第十二条(更新周期)中按不同分辨率定期更新说法过于笼统,建议进一步明确更新周期,1月底和7月底应定期更新。

  未采纳

  更新周期是影像采集的时周期,由于重庆暂无法做到不同分辨率影像半年更新,基本按年来更新,影像全年采集,按月分批处理和提供成果。

  25

  建议将第十四条(服务模式)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从原始数据到成果数据的“边接收、边处理、边服务”的快速分发服务机制,所接收的数据原则上在半个月内处理完成,并按月对外发布数据接收及处理清单(范围),满足各行业部门和单位对数据的需求”。

  部分

  采纳

  由于接收数据不均衡的特点,原则上半月处理完成有难度,该意见暂无法采纳;送审稿第十二条已明确按月发布已入库的遥感影像数据分辨率、采集时相、覆盖范围等信息。

  26

  市勘测院

  办法中对“原始数据”、“成果数据”管理分发、共享服务约定欠清晰。建议补充界定,分发、共享原则上为“成果数据”;若遇特殊情况,如技术研究、科技探索等,需共享“原始数据”时,单列说明。

  部分

  采纳

  见送审稿第十二条。已明确按月发布已入库的遥感影像数据分辨率、采集时相、覆盖范围等信息。

  27

  市调查监测院

  建议明确第二条(适应范围)中“财政资金…”为“市级财政资金”。具体修改为: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财政资金进行遥感影像数据的申报立项、计划获取、加工处理、管理分发、共享服务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采纳

  见送审稿第二条,已修改。

  28

  建议在第十二条(更新周期)中明确更新时间,如7月底前完成半年数据的更新及发布,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数据的更新及发布。

  未采纳

  更新周期主要为采集周期,见送审稿第八条;影像处理的发布见送审稿第十二条,已明确按月发布已入库的遥感影像数据分辨率、采集时相、覆盖范围等信息。

  29

  建议明确第十四条(服务模式)中的数据时效性。具体修改为:第十四条(服务模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从原始数据到成果数据的“边接收、边处理、边服务”的快速分发服务机制,所接收的数据原则上在半个月内处理完成,并按且发布数据接收及处理清单(范围),满足各行业部门和单位对数据的需求。

  采纳

  见送审稿第十二条,已明确按月发布已入库的遥感影像数据分辨率、采集时相、覆盖范围等信息。

  30

  建议将第十八条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到第十九条后面。

  采纳

  见送审稿第十四条,已删除构成犯罪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对违反数据保密管理等相关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gk_186/gfxwjyjzj/202201/t20220111_10292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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