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天津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天津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天津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天津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加强我市森林生态保护,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银保监局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农〔2020〕13号),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天津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天津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18日
(联系人:森林野保处卢乾军;联系电话:022-23295312)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推进天津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森林生态保护,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银保监局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农〔2020〕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逐步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机制,提高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维护林业生产和生态产品有效供给,为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各类森林经营主体参加森林保险,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承保机构要规范经营,维护参保者利益,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坚持以自主自愿的方式,让更多林业经营主体享受森林保险实惠,森林生态得到保护。坚持以协同推进为要求,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银保监、林业等部门及承保机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森林保险工作。
(三)总体目标
首批将享受生态补偿的公益林19.8万亩全部纳入保险范围,逐步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二、保险内容
(一)实施范围及保险标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享受生态补偿的公益林。
(二)保险险种及保险责任
1.保险险种。森林综合险。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旱灾等自然灾害及林业有害生物造成公益林林木受损或死亡、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或倒伏的直接经营或者经济损失的,承保机构按照森林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导致林木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林木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本项费用以保险林木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限额。
(三)保险期限
一年为一个投保周期。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
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森林综合险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如下:
保险金额:1500元/亩
保险费率:2‰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面积
(五)财政补贴及标准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津财规〔2017〕8号)及我市关于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的有关规定,实行各级财政补助为主的森林综合险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10%,森林经营主体承担10%。
(六)承保操作
森林保险承保机构必须符合天津市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并纳入天津银保监局公布的辖内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目录中,具有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森林保险产品。具体承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和我市有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在自愿的前提下,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委托区林业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统一签订森林保险合同。
(七)理赔处理
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损害,现场查勘、定损、理赔由承保机构与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完成,款项用于恢复森林植树造林使用。
(八)大灾风险准备金
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比例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升应对大灾风险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森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系到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林业、财政、保险监管、经办机构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专责推进,定期考核,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保险服务操作理赔模式
保险承保机构要切实提高政策性森林保险服务水平。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鼓励林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与商业性森林保险;在森林保险工作中应严格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以及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并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明细档案。
(三)严格补贴申报流程
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市级、区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转的,市财政局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
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保险承办机构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承担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资金,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提出下年度保险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并附区级资金到位承诺函。市财政局和市规划资源局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各区报送的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补贴预算安排建议,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补贴资金。同时,市财政局将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待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程序下达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同区林业主管部门、保险承办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对上年度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联合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和市规划资源局。
(四)完善保险运行机制
为切实提高森林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保护林业经营主体的权益,参照我市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制定森林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规程,规范经营行为;组建市级森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承保机构查勘定损提供专家建议和鉴定意见;制定政策性森林保险绩效考核办法,对承保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五)强化防灾防损工作
根据森林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林业、财政、银保监、保险承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机制,落实防灾减灾工作,尽力减少林业经营主体灾害损失,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保险承保机构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通过再保险、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的全面可控。
四、工作保障
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严格监管,总结有益经验,共同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落实。
(一)明确部门职责
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定损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对承保机构申报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进行汇总审核,按程序报市规划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引导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加森林保险,加强灾害防控,协助做好林木的灾情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配合财政、银保监部门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对保险机构的评价考核机制。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制定森林保险政策措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各项工作;负责指导森林保险防灾减损工作;负责年度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预算编制、申报、保费审核和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定损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全程预算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汇总各区报送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报告,并在每年规定时间报送资金结算报告。负责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负责依据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的年度预算安排,将确认的保费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各区。负责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结算报告。
银保监管部门要做好市场监管工作。认真做好保险公司的资质审查,对森林保险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避免恶性竞争,为森林保险稳步推进创造有利条件。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完善森林保险经营管理制度,做好保险公司森林保险业务监管,切实维护森林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林农的利益。
(二)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银保互动机制,借助各种金融信贷政策的落实,进一步促进森林保险的开展,提高林木保险覆盖面积。林业、财政、保监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对森林保险承保理赔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进森林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有序竞争,对不认真履行相关政策规定,有骗保、虚假承保、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推进全面发展
政策性森林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技术性强。我市应当在森林保险业务实践中积极探索政策性森林保险新业务模式,加大宣传力度,依法依规推进工作。认真研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掌握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内在规律,为全面推进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提供指导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zcwj/jjzcwj/202112/t20211230_5766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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