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看海域使用权合同的订立
《民法典》规定,海域属国家所有,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同一海域的资源通常是多种资源共生、共存,既有生物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洋能,也有港口与交通资源、油气或其他矿产资源,有的还有旅游资源、土地资源等,所以海域是多种复合资源的载体,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类所利用。
我国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获取海域使用权证;另一种是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具体来看,海域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探索阶段。1993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初步明确我国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1998年,国家海洋局出台《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查、报批工作的管理。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参照土地使用管理的经验,以海域使用权制度为核心,确立了海域使用总体规划、海域有偿使用、海域使用论证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2002年4月,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加强我国海域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海域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沿海各地对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以及海域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被正式提出。2006年,国家海洋局印发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申请审批、招标、拍卖等海域使用权的多种出让方式,并首次明确提出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国家海洋局还出台《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要持项目用海批复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2007年,我国《物权法》明确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确认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以海域使用权为基础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已经确立。2017年,为做好海域使用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工作,《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管理统一配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7〕81号)印发,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进行海域使用审批配号。
重构阶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岛保护法》,为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2018年,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护优先、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规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当与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经依法批准后按照出让方案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凭出让合同和缴纳凭证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出让合同主要包括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面积和方式、生态保护措施、使用金缴纳、法定义务等。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5号)印发,规定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纳入一个“招拍挂”方案并实行“净矿出让”,成交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合并签订“两权”出让合同,并办理采矿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纳入同一出让合同。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pl/202208/t20220810_2743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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