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京召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大会审议,拟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野生动物致害等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回应,包括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等。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维持现行法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的规定,同时完善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具体保护管理措施:健全保护名录调整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将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列入保护名录;对在自然保护地、迁徙通道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的所有野生动物均纳入保护;对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对使用禁猎工具或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精神,加强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有关条文中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改为“自然保护地”,并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并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发挥社会组织在收容救护中的作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8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第14次记者会上,发言人杨合庆表示,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社会关注的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如“野猪伤人”“动物园动物逃逸”以及“买卖鹦鹉”等有关问题均作出有针对性回应。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危害;规定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因采取适当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增加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鉴于禁止与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的具体举措应当明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明确应当区分情况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zwxx_161/ywxx/202208/t20220831_11056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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