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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植物检疫机构和调整补充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5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技字〔2022〕3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植物检疫机构和调整补充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植物检疫机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农村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农人字〔2022〕14号)已明确,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省级植保植检机构。《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确认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已确认,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植物检疫执法主体。请各市、县(市、区)尽快明确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便规范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同时填报《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调整补充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

  (一)严格推荐新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的规定,各地明确植物检疫机构后,结合当地实际,推荐增补适宜数量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

  新增补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必须从事植物检疫工作,并符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一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二是热爱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三是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四是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及时注销离岗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已脱离植物检疫岗位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要进行清理登记,报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取消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注销植物检疫员证,并收回证件。

  (三)登记确认在职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信息。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在职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登记,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工作程序

  1.县级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填报《全国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申报审批表》(附件2)、《拟新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附件3)、《应注销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附件4)以及《在职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附件5),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市级初审。各市对县级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汇总后加盖单位公章,于8月30日前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时报送Word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PDF电子版)。

  3.省级审批。省农业农村厅对新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检疫法规和检疫知识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公布为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制发《植物检疫员证》。

  4.着换制服。新增补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着装和现在职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换装,由各地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着换装范围。

  联系人:肖云丽

  电话:0531-81608060

  邮箱:zhangdeman@shandong.cn

  附件:1.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信息登记表

        2.全国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申报审批表

        3.新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

        4.应注销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

        5.在职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18日       

  

  

  附件:

   ·明确植物检疫机构和调整补充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的通知附件.wps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08/t20220819_4034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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