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农计财字〔2022〕3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19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管理的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的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第三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对全省农业重点领域、重点任务集中支持。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厅计财处”)是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处室,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统筹管理。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项目储备、投资需求编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单位(法人),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建设包括提出项目申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重点建设项目应开展后评价。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并依托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直接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按规定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项目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遵循有关编制规范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编写。
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遵循有关编制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行业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前,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评估。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结合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以下权限进行评估和审批:省本级申报的直接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评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评估、审批初步设计;市县申报的直接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均由省农业农村厅评估和审批。
农业农村厅评估和审批的项目,由厅计划财务处会同项目
主管处室、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
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提出的预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对下列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具体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在年度项目储备及申报要求规定执行。符合实行简易审批程序村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立项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开。
第十九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储备和全过程监管;项目储备时,项目单位应当在农业农村部农业建设项目平台填报项目信息。
第三章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应当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分头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法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计划实行逐级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市。各市县也要照此逐级分解下达,直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项目)列入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单台(件)或单批次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概算调增。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管理不善等造成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开展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立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项目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必须招标。
项目中不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不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购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
第二十七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施工、设备监造、信息化类项目实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监造。
土建或田间工程、定制设备、信息化类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接投资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开展监理或监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项目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或定制设备的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直接投资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监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十一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下达第一次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和招标方案。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的,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强化项目管理和过程控制:
(一)成立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相关制度。
(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建设相关方履行职责,加强质量、投资、工期和安全控制。
(三)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四)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设资金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挪用。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当地审计机关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工作一般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厅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项目业务主管处室、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单位应同步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上申请竣工验收,上传相关资料,经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项目建成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成后项目管护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五章项目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第四十二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运行监控,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四十三条项目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对市县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及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管理的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给予补助的方式。
第三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对全省农业重点领域、重点任务集中支持。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各地以前承担过相同专项建设项目且至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建设项目。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不得申报项目。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农业专项投资规模和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方案,编报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是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处室,负责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所主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审核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包括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九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标准、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建设期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措施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
(五)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六)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
(七)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基础上,编制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整体打包实施方案内容除包括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外,还应包括扶持政策、工作机制、监管措施、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程序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会同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事项: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的用地、规划、环评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应达到规定深度,满足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要求;
(六)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
第十三条通过审核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厅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项目业务主管处室、单位,采取批复或下达任务清单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公示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第三章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通过审核后,方可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由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联合分头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拟上报投资计划经厅领导集体研究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分头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七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列入投资计划:
(一)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二)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列支的费用。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由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省厅,厅计划财务处会同项目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办理调整。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第一次中央投资到位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项目审核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投资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审核部门应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企业自筹)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应重点审查项目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可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相结合。
竣工验收工作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采取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厅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项目业务主管处室、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单位应同步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上申请竣工验收,上传相关资料,经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请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规范归档。
第二十四条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单位加强对建成后项目管护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五章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每月25日前,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将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每年年底前,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运行监控,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按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08/t20220824_4037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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