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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36条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发布时间:2022-08-19 来源: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16部门联合下发《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实事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从金融信贷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税收减免、政策扶持等9方面出台36条措施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清单》中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发生的10万元-300万元政策性业务担保贷款,按1%的贴息率给予贴息补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和拖拉机、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清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建设小农户急需的灌溉渠道、机耕生产道路等设施,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厕所粪污、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整理农村废弃地、未利用地、闲置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建仓储、烘干、地坪等粮食产后服务设施。

  拓宽市场营销渠道。《清单》鼓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产品认证,申请通过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登记)的,给予相应补贴奖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以及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清单》提出,优先安排基础条件好、服务能力强、作业质量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鼓励县市使用到县衔接资金对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给予就业帮扶车间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各类用人单位2020年1月1日以后吸纳脱贫劳动力或监测对象就业,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吸纳1名给予6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清单》明确要求,不得以是否加入农民合作社为理由,取消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农村低保和社保资格。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文链接:http://www.jl.gov.cn/szfzt/jlssxsxnyxdh/gzjz/202208/t20220815_8541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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