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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青毁粮,违法!

发布时间:2022-08-05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今后,不论是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是工程建设单位,都不得违法在耕地上开沟、挖塘、造林,损毁粮食作物,不得违法割青毁粮。除用于青贮的密植小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7月30日,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从地方立法上对惩处割青麦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全国先河。新规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粮食安全,国之大者。 “目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对保障粮食安全作出一些规定,但都只是强调要保证粮食种植面积,而对种下去的粮食应该怎么保护缺少考虑,对粮食作物生长期间毁粮青贮、工程铲苗等问题的处理没有相应规定。”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处长赵渊介绍,因此,今年个别地方毁青麦事件发生后,有不少网友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农民自己种的粮,有权决定卖或不卖!”在这一背景下,我省此次出台《规定》,就是想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填补相应法律空白,为加强粮食生长期保护,惩处破坏粮食生产的行为提供法规依据。

  《规定》强调: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违法在耕地上开沟、挖塘、造林,损毁粮食作物,不得违法割青毁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牢固树立粮食安全意识,做好工程开工建设与粮食生产茬口衔接,最大限度保障耕地种粮效益。

  针对割青麦做青贮的行为,《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用于青贮的密植小麦除外;青贮饲料应当以秋玉米等秋季作物为主。确需青贮下一年春夏季大麦、燕麦、黑麦、密植小麦等其他春夏季作物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因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作物达不到正常产量的,可以青贮;违反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毁粮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以‘小切口’把握‘大安全’。《规定》的制定和施行,也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依法保护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夯实粮食安全‘压舱石’。”赵渊表示,下一步,省农业农村部门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秋冬种”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入乡村开展宣传活动,并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维护粮食安全履好职,尽好责。

  (首席记者 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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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nzx/zwxxi/56380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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