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乡村振兴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民宗委(局)、林业(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生态移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水平,促进衔接资金更好发挥效益,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五年行动方案》《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安排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项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由发展改革部门主管的以工代赈项目,严格按照《贵州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规范管理。
第三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要求,县级负责项目审批,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国有林场属省、市(州)管理的,由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农场属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主体;
——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市场导向、因地制宜;
——规范公开、突出绩效。
第五条 项目建设聚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冬修水利等任务。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指乡村振兴、民宗、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移民等部门,各级主要职责为:
(一)省级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指导项目规划、项目备案、督促检查、绩效管理等。
(二)市级主要负责所辖各县(市、区、特区)项目库建设指导和项目监管,统筹指导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项目抽查和绩效管理等。
(三)县级主要负责项目库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论证、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后续管理等。
(四)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库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论证、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自评、项目后续管护、项目监管等由农场属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库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论证、项目审批、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监管等由林场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监管等,制定绩效管理政策制度,督促指导推进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及验收、项目后续管理等。
第八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项目谋划、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自查验收、项目后续管理等。充分发挥村(居)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评估验收环节上实行“四个全程参与”,并引导农户参与项目。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由农场负责项目具体谋划、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完工自查初检、项目档案管理等。农场属地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评估验收等环节做好监督指导。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由林场负责项目具体谋划、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工自查初检、项目绩效自评、项目后续管护、项目档案管理等。林场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评估验收等环节做好监督指导。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九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县级相关规划和重点任务,按照“村(居)申报、乡(镇、街道)审核、部门论证、县审定、省市备案”入库程序,实行“三公示一公告”,牵头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发展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保、安全评估等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预算总投资、规划年度、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建设内容、项目地点、绩效目标和利益联结机制等。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遵循以下程序:
(一)村级申报。村(居)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求,认真分析本村(居)资源禀赋、市场前景、政策指引、资金概算,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清单,并在村(居)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
(二)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绩效目标、利益联结、规划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在乡(镇、街道)进行项目清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部门论证。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入库论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进行论证,及时提出意见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
(四)县级审定。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相关规划、年度任务、资金计划,综合研判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意见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清单,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并形成书面审定意见。项目库经县级公示无异议,进行县级公告。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项目库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备案,并向县级行业部门及乡(镇、街道)反馈项目库清单,乡(镇、街道)向村反馈项目库清单。
(五)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入库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入库评审,每年按时提供给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入库。
(六)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由农场向属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属地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绩效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立项依据,通过论证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立项批复文件,抄送同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项目库。
(七)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由林场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绩效目标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进行论证。可邀请相关专家及财政、发改、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业务工作人员参与论证,论证结果作为立项依据,通过论证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立项批复文件,抄送同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项目库。
上述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10天。
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乡(镇、街道)或县级行业部门提出,经征求相关乡(镇、街道)村(居)意见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入库。
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示公告流程。
第十二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任务、政策导向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充分分析研判基础上,将不适合实施条件的项目清理出库;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将论证优质项目及时调整入库,做到超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三年滚动项目库建设和下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要统筹考虑巩固提升现有农业产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
第十四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相关乡(镇、街道)、部门编制项目申报资料,并对拟实施的项目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开展项目论证(含实地勘察),自收到资金指标文件之日起15日内,出具立项评估意见和衔接资金拟支持项目清单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立项评估意见之日起5日内完成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立项评估意见及清单汇总,并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自收到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立项评估意见及项目清单之日起10日内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自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10日内,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民宗、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移民等部门下达资金安排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自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立项批复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概算、实施期限、实施方式、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方式、覆盖村(居)及人口范围、资产权属、保障措施,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效益分析,以及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等。
第十七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实施方案之日起15日内牵头审核并下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同步会同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绩效目标。批复文件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额度等;项目确需调整的,须报原项目批复单位审批同意,并报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申报、立项、批复等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批复文件逐级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申报、立项、实施方案批复等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批复文件及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时要严格执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对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评估,严禁形成新增债务。
第二十一条 在相关部门登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的工程类项目,要对接相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得立项批复,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县级乡村振兴、民宗、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移民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原则上为在行业部门指导下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跨区域项目、培训类、小额信贷贴息类、教育补助类、就业补助类及专业技术强的项目可由县级行业部门实施。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欠发达国有农场开展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原则为一年,项目要在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农业产业项目可通过直接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业。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不低于20%项目资金用作劳务报酬。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投标、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采取村民民主议事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村级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投资量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可由村(居)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县级明确具体投资量标准,技术要求不高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组织自查验收,自查验收通过后于15日内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自查验收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自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结果、资金使用、自查验收结论等。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政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实施方案、行业标准等;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项目完工3个月后未通过县级验收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告,对问题严重的按程序追责问责。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单位初验过后15日内向属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属地农业主管部门于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完工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属地农业主管部门要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项目完工三个月后未通过属地验收的,属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向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对问题严重的按程序追责问责。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后15日内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完工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项目完工三个月后未通过验收的,林场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对问题严重的按程序追责问责。
第三十条 对工程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按规范开展竣工决算,并出具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经项目实施单位认可后须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实施主体开展竣工决算,指导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由林场组织承建单位按规范开展竣工决算,并出具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竣工决算指导。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每月)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等有关情况。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完整、准确、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报省、市备案。省、市两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系统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通报。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每月)向属地农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每月)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报账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报账制管理,按照项目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不得以拨代支、不得虚列支出、不得超进度拨款,具体报账流程及报账依据严格按照县级制定的报账实施细则执行。中央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运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等监管平台加强资金监管,杜绝资金闲置、挪用。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报账流程及报账依据按照属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方案经属地农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按照项目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报账流程及报账依据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细则执行,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按照项目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安排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县级国库,由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项目,继续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结余资金,农业主管部门批复后继续用于该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上交财政或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继续用于该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第三十四条 到户类项目的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查验完后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支付给补助对象。
第六章 项目公示公告
第三十五条 衔接资金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公示公告有关要求,确保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分级公示公告,具体内容: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项目库建设情况。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库,实行县公告。
(三)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安排情况。县级对年度审批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或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进行公告。
(四)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完成情况。每年年终,县、乡、村三级分别对本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利益联结机制实现等情况。
(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解决就业规模、利益联结机制、资产权属等。项目完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示公告方式
(一)省级财政、乡村振兴、民宗、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移民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级、县级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乡级、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地的乡镇、村(居)委会信息公开栏和项目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基础设施类项目要有永久性公告牌。
(三)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在农场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林场本级在林场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市(州)级、县级可在同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第七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应建立健全项目推进机制,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在建一批、竣工一批、见效一批的良性循环。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督促指导下级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的设定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衔接资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督促指导下级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的,应及时纠偏纠错。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督促指导下级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自评表,重点项目应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必要时,财政部门将在乡村振兴、发改、民宗、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移民等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问题整改、改进管理、政策调整和安排年度衔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农场归属地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林场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四十一条 衔接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67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初步明确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权属。项目完工验收后,形成项目资产要按程序确权并及时移交,明确后续管护主体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采取适时跟踪、季度调度方式,全面掌握项目后续管护和资产运营情况,每半年向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十四条 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应每半年组织研究一次项目后续管护和资产运营工作,及时处理项目后续管护和资产运营管理当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防止出现资产闲置。因受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资产毁损无法修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统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由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组成,项目相关资料应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明确专人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库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村级、乡级申报入库资料、部门论证入库资料、县级审定入库资料等。
第四十七条 项目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资料、项目资金文件、项目调项文件、项目利益联结分配方案及协议、受益户的清单、项目采购资料、项目招投标资料、项目公示公告资料、项目绩效资料、项目验收资料、项目监督检查资料、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管护等相关资料。
第九章 项目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印发实施方案批复文件30日内,将资金文件抄送县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四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采取运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贵州乡村振兴云”线上监测、线下实地核查等方式,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将资金支出等数据信息组织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定期(每月)与财政监控平台进行数据比对,确保资金支出达到序时进度。
第五十条 运用“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未启动的、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的、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实施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县级党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须进行通报。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分包、转包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五十三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审计、专项核查等,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相关单位应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贪污、损失浪费衔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过渡期之前制定的扶贫项目管理、项目库建设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wjzz/202207/t20220720_75587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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