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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化肥监管工作 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化肥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批示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化肥问题 坚决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农明电〔2022〕40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现就加强化肥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形势,进一步增强农资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各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农资打假视频会议部署要求,对化肥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建立情况、拉网式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执法办案、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运行情况等进行“回头看”。要协同履行化肥质量监管责任,确保查处假劣化肥工作不落空,对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推诿敷衍,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严格依法查处;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二、强化措施,全面开展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各区要以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为契机,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化肥产品质量排查检查和监督抽查。聚焦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经营门店、农资下乡“忽悠团”、上门推销式游商等主体、场所和行为,重点检查5种情形:一是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无证生产,以其他物质冒充化肥或掺杂掺假的,以复混肥冒充复合肥的;二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化肥有效含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登记备案要求的;三是假冒他人化肥注册商标的;四是利用化肥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装标识等进行仿冒混淆的,发布虚假化肥广告的;五是购销台账不真实不完整的。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广告宣传、登记备案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迅速查处、严厉打击、及时曝光、绝不姑息手软。

  三、加强宣传,综合研判化肥供应质量水平

  各区要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加大案件警示力度。各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近期要迅速开展化肥识假辨假大宣讲活动,广泛动员农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村干部,把农资识假辨假知识宣讲到每一个农户家庭,引导农民充分认识到化肥产品一分价钱一分货,不能贪图便宜不分辨,否则上当受骗白忙活。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发挥农资打假牵头作用,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经委、供销社等部门迅速开展一次化肥产品生产供应、农业生产需求和农民使用情况的调研摸排和会商研判,对本辖区化肥供应质量整体水平进行研判,有数据、有事实、有依据,客观分析问题,给出明确结论。要守土有责,避免推卸责任。

  四、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各区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化肥行业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的作用,把化肥质量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等各项工作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责任到位、职责分明。加强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要切实加强各区的工作信息沟通和协调,发现假冒伪劣农资跨区、跨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管辖地监管部门,提高执法效能。在农资监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逐级报告。各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将辖区化肥产品排查情况、产品质量研判情况、行业管理职责分工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市市场监管局产品监督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

  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陈炎

  电话:23116575,传真:6372966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监督处 李三营

  电话:64220000转2315,传真:54661079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nybzh/20220721/7d63a87a358045708587d003a30838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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