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02号建议的答复
李素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问题
2020年,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管职责。《办法》实施以来,农业农村部积极组织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强回收体系建设,探索有效回收处理模式。据统计,目前全国已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42万个,其中农药经营门店设置25.8万个,行政村设置13.5万个,其他回收站点2.7万个,初步构建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较好地为农民就近投放、就近处理提供了便利。农民将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门店处,与各地前期探索推行的现金回收、押金返还、折价购买、以物换物等回收模式有关,《办法》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指导各地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建立与农村生活垃圾并列分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由村级保洁员、管理员等兼任回收员的基层回收体系,进一步方便农民就近投放、就近处理。
二、关于农资经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问题
《办法》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明确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明确农资经营人员应当履行告知农民使用后将废弃物投放到回收点的义务。为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农业农村部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人员等为重点,累计举办培训1.02万场次、培训人数72.6万人次,宣讲《办法》、解读政策,较好地促进了相关主体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理解和履行。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各地采取与农药标准化经营门店建设、农药经营门店信用评级挂钩等措施,督促农资经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三、关于随意丢弃处罚问题
《办法》明确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从《办法》施行一年多来的实践看,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涉农公司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履行相对较好,分散种植的小农户虽然对相关规定接受较慢、需要一个熟悉培养习惯的过程,但总体回收处理意识得到增强。目前,尚未发现因乱丢乱弃造成严重污染环境问题,因此各地多以宣传引导为主,对乱丢乱弃现象直接处罚偏少。下一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继续加强《办法》宣贯力度,指导地方完善处罚标准,逐步加大对随意丢弃、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207/t20220721_64052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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